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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Q1代持股约定代持收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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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约定代持收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属于,开具什么税目的发票?


专家解答


根据我们以往的实践经验以及与相关税务机关的沟通,委托代持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如果委托代持的费用还涉及其他的费用,应当按照相应的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


Q2委托代持股权双方不支付任何对价,请问发送委托代持环节除印花税以外,是否还涉及其他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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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代持其名下的一家合伙企业股权,甲公司对该合伙企业并未实缴出资,委托代持双方不支付任何对价;请问发送委托代持环节除印花税以外,是否还涉及其他税负?


专家解答


首先,印花税实行的是列举制,没有列举的不征收印花税。委托代持不在列举的范围,因此委托代持不缴纳印花税。


其次,委托代持的税务风险主要在于有几点:


(1)标的企业支付股息红利分红时的纳税义务人是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认为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为纳税义务人。


(2)显名股东将取得的股息红利支付至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款:我们认为根据税收实质原则,隐名股东不应当缴纳税款,为了防范被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风险,建议贵司保留代持协议、出资证明(向隐名股东支付出资款时备注为代持股出资)、为隐名股东承担税款的资料(比如向隐名股东支付税款的银行支付证明、代付税款协议等)以证明已经由隐名股东作为负税人实际缴纳过税款,不应当再重复缴税。


(3)隐名股东将代持股权还原给显名股东,发生股权变更登记,是否需要缴税:实践中多有分歧,此时也需要保存相关资料,以证明是代持还原,并非实质性的股权转让行为,避免代持还原时承担不必要的税款。


Q3法院撤案决定书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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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21年1月向仲裁院申请仲裁,接到付款通知书后,我公司预付了16万元仲裁费,2021年4月,我公司与交易对手达成和解,故申请撤销仲裁申请。2021年6月,仲裁院允许我公司撤回申请,但从预付款中扣除了3万元的仲裁费,仅将剩余13万元退还给我公司。仲裁院出具了撤案决定书(书中说明了撤案经过、扣留金额及退款的金额),但未开具发票和收据。请问:我公司想将3万元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可以将仲裁院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撤案决定书、银行回单作为抵扣凭证。


专家解答


由于仲裁委收取仲裁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我们理解贵司的仲裁委是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则贵司此笔支出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贵司所述付款通知书、撤案决定书、银行回单等资料并不能够完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可以作为支出真实发生的备查资料。


如果贵司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也应当要求仲裁委为贵司出具收据,证明仲裁委确实收到了贵司支付的款项,从而和其他资料一起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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