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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政府补助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种植业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问题1:我公司在开发区新建了厂房,为了厂区的环境,向附近的苗木专业合作社(苗圃)采购树苗和草皮用于种植绿化,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贵公司购入树苗和草皮是为了工厂环境,也是构成工厂的组成部分,不是用于加工13%货物,且不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内,因此贵公司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需要取得苗圃开具的增值税农产品销售免税发票以及自产自销的证明。



问题2:植树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公司党支部和工会组织了人员到政府指定的城市水源地区域义务植树。我们购买了树苗和植树工具,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解答:


响应政府号召,党组织和工会开展义务植树活动,也是党组织活动和工会的组织活动。


因此,义务植树发生的开支,包括购买树苗和植树工具,以及交通费用、误餐补助等,可以在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或工会经费中开支,并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或《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根据单位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决定在那种经费中列支。



问题3:植树节前夕,我公司响应号召,采购了10000元的树苗捐赠给企业所在地县政府的农业局,对方给我们开具10000元的正式捐赠票据。


请问:该捐赠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外购树苗捐赠在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号)第一条第4项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所以,即便是捐赠的树苗属于视同销售,但是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4:镇政府将植树节义务植树的小树林承包给我公司负责灌溉确保成活。我们因为灌溉取得的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解答: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因此,对树苗的灌溉和养护取得的收入,是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对树苗的灌溉和养护取得的收入,属于农业服务项目所得,因此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5:我们是经营苗圃的专业合作社,植树节期间树苗销售太好,从社员和其他苗圃外购了一部分树苗对外销售。


请问:外购的树苗可以免增值税吗?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因此,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苗圃)销售树苗属于“种苗”的,外购都免增值税;如果不属于种苗的,但是属于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问题6:我们是经营苗圃的专业合作社,植树节前夕承接街道办的市政绿化工程,即我们既需要提供行道树,又要提供行道树的栽种和管护,并确保一年后树木成活率为100%。


请问:我们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才能少缴税?


解答:


根据营改增后的规定,如以销售货物为主,则其销售自行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的,销售时收取的收入按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如以绿化工程业务为主,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苗圃类企业,在签署绿化工程合同时,最好应将苗木销售,与绿化工程中的各种施工服务分开列明或分开签署,以便达到该享受免税的业务能够继续享受免增值税的政策。经营苗圃的专业合作社,多数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对于绿化工程分开签署后,绿化工程也是按照简易征收计税。


在合同约定的后续免费管护期间,或合同虽然未约定免费管护时间,但苗圃为确保树木的成活率而主动提供的管护服务,涉及的应税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



问题7:企业承接的林木养护(管护)业务能免增值税吗?


解答: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十)款的规定,其中属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免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林木的管护或养护,也属于“植物养护”,必然会涉及到比如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


因此,对于上述两个规定,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


对于如何界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十)款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之间的区别,税务总局现在也没有明确,导致实务操作中存在一些争议。


因此,作为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把服务的内容写明白、写清楚,不要仅仅写一个“管护”或“养护”。比如,对树木的养护中,一般都会在冬季给树木涂上石硫合剂。石硫合剂的作用,就是给植物杀菌杀虫和治病的,因此合同签署的时候,就不能简单地写服务是养护或管护。同样道理,在承接植树节期间植树的灌溉的,就要写清楚是灌溉或浇水,而不要写成“养护”。


只有把合同写清楚了,从源头上减少税务争议,尽量往免税的方向靠拢,不要出现要征税的相关文字。



问题8:公司厂区的绿化树因为树木长大而导致太稠密,经过批准间伐了部分树木。树木对外销售,取得了收入。


请问:树木销售款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增值税:树木是企业种植在厂区的,企业就是该树木的“农业生产者”。农业生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如果销售的树木在栽种的时候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想适用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的,相当于改变了当初的用途,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销售间伐的树木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9:个人或个体户种植树木销售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种植树木,属于从事种植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都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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