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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委托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哪里可以下载)



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全部划归国土资源部。2014年1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明确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要求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全面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


上海于2014年9月专门成立了上海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明确要求,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设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上海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事务。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6月12日起,奉贤区在全市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受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奉贤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具体办理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事务工作。奉贤区启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图:奉贤区现有的房地产交易大厅已调整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


【权威政策问答】Q & A


Q: 什么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


A:《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指的不动产是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指的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Q: 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登记的关系?


A: 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洋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承担,按照统一的依据,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原房地产登记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和要求基本不变。


Q: 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登记?


A: 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Q: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房地产权证还有效吗?


A: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Q: 不动产登记有哪些类型?


A: 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文件登记等。


Q: 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哪个部门?


A: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本市《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核发机关。市、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事务。


Q: 本市不动产登记何时实施?


A: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市在奉贤区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本市其他区县择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期间,除奉贤区以外的区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工作模式,发放房地产权证书。


Q: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A: 提出申请→受理登记→审核登簿→发放权证。


Q: 去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


A: 不动产登记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原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与房地产交易窗口同址办公。


Q: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A: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可见《业务办理告知单》。


Q: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A: 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异议登记为当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告日期不计算在内。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才能受理,需补齐文件的,补齐日为受理日。


Q: 不动产登记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长啥样?


A: 1、《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监制,全国统一样式。2、《不动产权证书》封面为红色,主要记载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以及权利其他状况等信息。3、《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单页,主要记载证明权利或事项、权利人、义务人、坐落、不动产单元号以及权利其他状况等信息。



Q: 什么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A: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及原始资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Q: 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A: 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查询申请书(说明查询目的、利害关系);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在国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相关规定出台前,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参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相关收费办法出台前,收费标准维持现状不变。


Q: 如何办理不动产的继承?


A: 考虑到不动产登记的便民利民,对不动产继承的转移登记中不再要求强制公证。在办理继承的转移登记过程中,既可以通过提交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也可以提交相关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但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未提交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登记机构出具的收件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如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不齐备的,仍应当提交公证文书。继承权未经公证的转移登记需在发证前公告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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