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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法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简言之,商家有义务开具发票,消费者有权利索取发票。




但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消费后时常忘记向商家索取发票,事后想起来再去索要,经常得不到商家的配合,尤其是上述3位消费者,都是2020年的消费在2021年才想到要开具发票。正如辽宁的消费者所问,商家“有义务补开么“?




另一方面,作为单位纳税人的我们,面对消费者一年后来索取发票,是否也会在心中打个疑问:有没有超过开票时限?此外,对于员工流动性较高的企业而言,一年前的财务可能早已不知去向,现任的财务人员更加不敢擅自做主随便开票了;毕竟,在部分会计人的眼里,开票就意味着交税。。。






甚至,有位宁波的纳税人提出如下担心:


“我是服务行业,营业款项已收入确认,客人即时没要求开具开票,隔了一段时间后又要求开具发票,企业是否可以根据他的付款依据开具发票,这样有没有违反发票管理第四章的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如实开具?




该纳税人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条款: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看来这位纳税人是担心“补开发票”可能涉及“虚开”了。。。




对此,宁波市税务局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没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消费者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索要发票(目前无时间开具限制)









既然补开发票并无时间限制,那么要如何操作才不会导致重复交税?




前提:企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当期虽然没有开具发票,但已申报纳税。




这一点,毋庸置疑,政策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也就是说,只要商家收到了消费者的付款,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申报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6列“未开具发票”栏次,详见下图。







后期,当消费者前来索要发票并如实开具后,税控盘开具发票的数据会自动带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对应栏次的第1-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第3-4列“开具其他发票”,同时,在第5-6列“未开具发票”栏次中填写与本期补开发票金额相同的负数由此冲减前期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可见,补开发票并不会造成重复交税。但会给财务人员增加负担:毕竟,你怎么证明一年前你未取得发票呢?出于谨慎性原则,财务人员势必得去复核1年前的开票数据,加上先后一正一负填报未开票收入所增加的工作量,怎会比税控盘开票数据直接导入系统来得轻松。。。




因此,很多商户对消费者的开票需求提出了一些限制条件,例如KFC的点餐APP上就有这样一条提示:如需开票,请您在30日内提交开票申请。这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可以在消费付款时多考虑一步:是否需要发票?需要,就可以当场开具,以免后续再去找商家“理论”时也麻烦,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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