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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境外公司取得境内公司的股息所得,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款项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于对外支付股息时扣缴企业所得税,详细说明如下:



二、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协定税率低于10%时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 -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 规定,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综上所述举例说明如下:


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资方2010年股息2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A上市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应为香港投资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假如香港投资方是直接拥有该上市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适用税率为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200万元×5%)。


B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台湾投资方2010年股息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B上市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应为台湾投资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100万元×10%)。


企业履行代扣代缴股息所得税义务并不仅限于实际支付时,对于有些企业虽然并未实际汇出股息,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股息部分,即使未实际支付也应在实际计入费用时代扣代缴所得税,而且在此处的支付不仅仅包括对外实际以外汇支付的方式,同时也包括权益的兑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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