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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餐饮服务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服务业代码)




尊敬的纳税人:










一、关注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为准,具体判定规则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


纳税人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申报数据行业判定主要以税务登记信息中的主营行业为准。纳税人应确认实际从事的主营行业与税务登记信息中的“国标行业(主)”一致,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正确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际从事的主营行业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正税务登记信息。



二、科技创新企业应享尽享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纳税人凡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并非从事上述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无论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均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中包含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指标,因此,资格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应享尽享加计扣除政策。


另外,符合条件的亏损企业也可正常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纳税人将进一步加大税收口径亏损额,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按照规定结转以后年度,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三、高新技术企业应享尽享低税率优惠


除亏损企业和享受更优惠的小型微利减免优惠等外,高新技术企业在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享尽享15%的低税率优惠。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且预缴即可享受;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必报A107041申报表


年度纳税申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即:凡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纳税人,无论当年是否享受高新15%税率优惠,均应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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