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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换法人代表吗(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换法人代表)

#普法行动#


乡村振兴普法:哪些人不能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水有源头军有将,企业不离董事长。无论是一个经济组织还是行政单位,基于管理和对外活动,需要组织推荐或法律赋予一个自然人代表组织从事具体的民事活动。


一、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及行为后果承担


无论是“火车跑得快,全靠头来带。”还是“一将无能,累死三军”足以说明一个团队或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对团队或经济组织的重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和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同时,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面,《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由此可见,市场主体在法定代表人的选人上,法律基于“父爱主义”很有必要进行强制干预。



二、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的选任限制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载着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的重任。


国家基于交易稳定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从法律上作出必要的限制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也必须受到法定条件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也就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律师观点


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在法人章程基础上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由于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法人行为,其后果自然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问题,应当基于法律规定而进行综合考量;从而担负起带领成员实现共同富裕的重担。



青鸟普法安天下,墨客弘文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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