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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代缴所得税计算(居民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

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如何缴纳个税

问:我们是一家合伙企业,有一自然人张某准备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自然人合伙人王某,张某初始出资10万元,准备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请问张某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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