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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要补交增值税(上年度进项税额转出,补交税款账务处理)


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专用发票的进项转出了,补交了增值税,由于成本发票虚假,相关支出不能税前列支,还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但是,很多企业冤枉地多补交了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

★ 某贸易公司:


一年销售5000万元,


采购成本4000万元,


费用一年700万,


年末利润300万元,


企业按300万元利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现在,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其中一家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涉及金额2000万元。


企业极其痛苦地做了进项转出,补交了增值税。


企业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了。


税务机关还提出:虚假凭证不能作为税前列支依据,因此,企业还涉及补交企业所得税。



★ 补多少呢?


2000万的成本不能税前列支,应该调整增加企业利润2000万元,企业应该补交2000万*25%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500万元。


一家贸易公司,销售5000万元,毛利也就是1000万元,但交企业所得说时的应税所得居然达到了2300万(原来利润300万,调整增加2000万),这种荒唐的事情,却在很多企业中发生过。


曾老师跟很多人谈起,财务人员、老板异口同声:我们就是这么补的。


★税务机关称:不合法的凭证不能税前列支。


税务机关说的很对,确实是这样。但问题是:不能税前列支,不代表就直接调整增加应税所得。


法律依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


纳税人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企业采购的货物销售,实际是有成本的,但现在成本发票被认定为虚开,企业的实际成本无法有合法的证据证明,这时税务机关不是认定企业销售没有成本,而是应该采取合法的方式核定企业的纳税额。



如何核定呢?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该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应该这么处理


回到刚才的例子,企业2000万的成本发票不能入账,对应的销售额假设是2500万元,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核定其毛利或者利润水平,根据核定的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


假设核定毛利为30%,对应的毛利为750万元,超过原来账目毛利250万,企业应该调整增加利润250万,按250万*25%补缴企业所得税62.5万元。


补500万税和补62.5万税,差别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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