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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局微型企业后期扶持(重庆市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渝文备〔2016〕565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加强微型企业贷款申报管理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1]37号


各区县工商局、财政局、金融办、微型企业协会,各参与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微型企业贷款申报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决定对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实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实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备案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微型企业贷款申报管理,完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工作流程,避免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有效规范贷款行为,降低贷款风险。


二、实施范围


微型企业向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参与银行(目前为重庆银行、重庆农商行、重庆三峡银行、农行市分行、建行市分行)的各网点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均须办理贷款申请备案。


三、工作步骤


(一)微型企业如实填写“微型企业扶持贷款申请备案表” (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报送当地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


(二)当地微企办对备案表进行审核。备案表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贷款的企业是已经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


2.备案表载明的企业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其中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的,申请人须为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3.该微型企业未取得小额担保贷款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中的任意一项贷款;


4.该微型企业未办理贷款备案。


(三)当地微企办对审核通过的备案表予以备案,并在备案表第二、三联骑缝加盖公章。


(四)微型企业报送的备案表经审核通过后,可通过以下方式向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1.网上申报。登录重庆市微型企业协会主办的“微企创业平台”网站(www.wqcypt.com),在“微型企业贷款需求”模块中全面、真实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贷款需求。贷款需求由市微型企业协会每周传送至各参与银行。


2.直接申报。向经营所在地的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参与银行的下设网点提出政策扶持贷款申请。如微型企业与银行未达成政策扶持贷款协议,银行将备案表返还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可继续用于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


(五)贷款情况反馈。承贷银行发放贷款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中的“贷款情况回执”反馈当地微企办。当地微企办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录入信息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备案表为银行受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的必要资料,纳入银行贷前审查资料归档保存。前期已经取得或正在办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的微型企业需补办备案表。


(二)备案表为财政部门给予微型企业贷款贴息或风险补偿的必要资料。


(三)微型企业如遗失备案表须重新到当地微企办办理备案,当地微企办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审核备案。


(四)各银行须指定专人接收市微型企业协会传送的微型企业贷款需求数据资料。各银行收到贷款需求数据后,须于2个工作日内下达至各区县网点,各网点须于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创业扶持贷款的微型企业取得联系。


附件:微型企业扶持贷款申请备案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机要室14份,微企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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