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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销售收购的初级农产品(农产品公司销售从农民手中收购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规定真的是有太多例外!比如农产品的诸多例外!


大多数的货物销售适用税率13%!但销售农产品适用9%税率或直接免税!


理应由货物销售方开具发票!但收购农产品,可以由销售方或购买方开具发票!


当然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当然是按票面上列明的税额进行进项抵扣!但是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的农产品,取得其代开3%的专用发票,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当然是按统一的方法计算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在农产品项目上发生的太多增值税例外,注定它在增值税中的与众不同,注定了小何必须利用周未死嗑。


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税率为9%: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免税规定:


1、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比如农场、农民个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5、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销售开票


一般纳税人:


1、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一般纳税人蔬菜批发公司销售蔬菜;


小规模纳税人:


1、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小规模纳税人蔬菜批发公司销售蔬菜;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开具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2、收购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进项税额




基本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做为进项税额抵扣的票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不得做为进项税税额抵扣的票据


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


计算和申报


1、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时开具了100万的不含税销售额和按3%缴纳的增值税额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该发票计算抵扣时:100*9%=9万元。








是的,没错。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就填此行,是官方填表口径。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3、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票面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4、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特别注意:取得上述所列四项发票,只要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不是9%。







(加计扣的1%填在8a行,其他正常填写。)


而且,购进农产品时先按照一般规定,采用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待生产或委托加工领用农产品时,才允许根据生产加工领用的农产品数额,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A企业,2019年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待到6月份确定将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并领用生产时,才允许在6月份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特殊问题


1、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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