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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损益分配需要召开董事会吗(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中金珠宝本次冲刺主板,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7年至2019年,中金珠宝营业收入同比分别增长5.67%、44.83%和-6.45%;净利润同比分别增长66.17%、22.28%和22.17%。


2016年至2019年,中金珠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2亿元、4.26亿元、-2485.37万元和5.05亿元。其中,该公司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及净利润,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呈净流出状态。


直营店渠道主要是指公司以直接开设直营店的方式面向顾客销售产品。该种模式下,公司对产品拥有控制权和所有权,享有店面产生的利润并承担设立店面所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2018年和2019年,中金珠宝直营店平均单店收入同比增幅分别为150.59%和-11.33%。


2018年和2019年,中金珠宝加盟店平均单店收入同比增幅分别为46.74%和-3.12%。


中金珠宝称,公司对有加盟需求的加盟商进行严格审核、选择。根据公司《加盟连锁市场拓展管理制度》,加盟商的考察范围因素主要包括:加盟商的资金实力、信誉、资历、经营理念、经营能力、同地区加盟店网点的分布等。


中金珠宝表示,2018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较2017年末增长198.29%,主要系随着2018年度公司经营规模的增长,部分实现收入的应收账款尚处于信用期内而未结算,以及2018年末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当期货款合计3.55亿元所致。截至2019年6月末,公司已全部收回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收账款。2019年度,公司应收账款较2018年度有所下降。


中金珠宝解释称,其中,2018年末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暂时性资金流动性不足导致期末未支付货款金额合计3.55亿元。截至2019年6月末,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通过与第三方代付的方式全部付清该等应收账款,该等第三方回款具有偶发性。2019年度,剔除前述两笔偶发第三方大额回款,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48%。


2017年至2019年,中金珠宝存货同比增幅分别为3.82%、13.95%和26.19%。


按细分销售模式来看,中金珠宝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直营店渠道、大客户渠道和加盟店渠道。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直营店渠道毛利率分别为6.05%、3.06%和5.53%;大客户渠道毛利率分别为0.78%、0.63%、2.13%;银行渠道毛利率分别为2.54%、3.51%和5.49%;电商渠道毛利率分别为3.32%、1.38%和2.27%;加盟店渠道毛利率分别为5.84%、4.36%和5.76%。


2017年至2019年,中金珠宝直营店渠道收入分别为35.33亿元、92.97亿元和103.373亿元;人大客户渠道收入分别为138.22亿元、123.19亿元和49.60亿元;银行渠道收入分别为16.19亿元、21.79亿元和13.15亿元;电商渠道收入分别为6.98亿元、27.09亿元和28.52亿元;加盟店渠道收入分别为85.04亿元、143.71亿元和187.15亿元。


其中,中金珠宝主营业务中的毛利主要来源于黄金产品和品牌使用费,两者合计对主营业务毛利总额的贡献比例分别为 89.43%、92.76%和 95.19%。2016年至2019年,该公司黄金产品实现毛利分别为5.71亿元、6.05亿元、9.65亿元和17.43亿元,占比分别为67.11%、68.54%、87.57%和92.09%;K金珠宝类产品毛利分别为4348.31万元、5917.55万元、3,823.42万元和4509.51万元,占比分别为5.11%、6.70%、3.47%和2.38%;品牌使用费毛利分别为2.00亿元、1.85亿元、5726.28万元和5858.91万元,占比分别为23.48%、20.89%、5.19%和3.10%;管理服务费分别为3658.01万元、3420.24万元、4152.94万元和4609.17万元,占比分别为4.30%、3.87%、3.77%和2.43%。


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5.66%、5.30%和5.18%。


其中,2018年度,中金珠宝对2017年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预留股份进行后续骨干员工激励,因此产生股份支付费用,股份支付费用为346万元,占当年管理费用的比例为3.64%。


据了解,中金珠宝研发人员主要负责新品款式开发、设计升级、生产工艺改良等。一方面,整合公司资源,紧跟流行趋势,不断推出潮流新品,确保品牌设计的时尚性与前瞻性;另一方面,通过深化自主研发能力,力求推出有持久竞争力的核心特色产品,不断打造公司特色品牌体系。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金珠宝拥有研发设计人员25人,硕士及以上学历9人。


中金珠宝称,公司研发人员的知识结构覆盖面广、专业性强,年轻化的人才保障了公司在新产品研发与市场开拓方面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公司与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上海工艺美术学院、北京服装学院、北京工业大学等国内知名首饰设计专业院校师生及优秀设计工作室、设计师展开良好合作关系,与国内知名黄金珠宝厂商开展合作,为公司品牌及产品的长期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该公司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在自主研发和联合设计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建设新的研发设计中心、扩大现有研发人员规模,完善公司研发团队的管理体系和培训体系,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和产品引领力。


存在8起未决商标纠纷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金珠宝不存在未决专利纠纷,但存在8起主要的未决商标、著作权纠纷。其中7起纠纷中金珠宝为原告,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1起纠纷中金珠宝为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第三人。


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宝山月浦有限公司、李春标未经原告中金珠宝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中国黄金 China Gold 及图”商标近似的商标。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3)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此案并判决判令被告李春标:(1)停止侵权行为;(2)赔


偿原告经济损失72000元;(3)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3766元,被告承担5034元。中金珠宝已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兴宁市中固珠宝商行原为“中国黄金”加盟商,后未与发行人续签品牌加盟协议而擅自在其经营店面使用“中国黄金珠宝”等侵权标识。原告中金珠宝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4)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登报道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1)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00元;(3)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案件收费原告承担46322元,被告负担468元。


被告吴忠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新世纪商厦在其经营店面擅自使用“中国黄金珠宝”等侵


权标识。原告中金珠宝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3)在《吴忠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承担诉讼费用。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1)要求被告赔偿合理支出25000元;(2)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13317元,被告承担483元。


根据招股说明书,另有4起案件正在一审进行中。分别为原为深圳市中鼎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后因该公司注销,被告变更为:刘京华、吴细湖、刘启元,被告以中国黄金珠宝总部名义招揽加盟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告深圳中京黄金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店面擅自使用“中国黄金珠宝”等侵权标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告栾川县城关镇葛也根黄金珠宝店在其经营店面擅自使用“中国黄金珠宝”等侵权标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告汝阳县城关镇喻庆鹏首饰店在其经营店面擅自使用“中国黄金珠宝”等侵权标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此外,中金珠宝及吕杨对第12904776号“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不服,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金珠宝及吕杨作为第三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年被行政处罚6次


2016年至2016年,中金珠宝累计被行政处罚6次,其中存在1项因产品标识不正确而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的情形。


2016年6月28日,因中金珠宝北京工美大厦店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发改检处[2016]162号),对中金珠宝北京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7月8日,因中金珠宝北京崇文门店未将价签标示在醒目位置,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发改委处[2016]177号),对中金珠宝北京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8日,因中金珠宝营销上报财务状况指标数据错误,北京市统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统执罚决字[2016]0122号),对中金珠宝营销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7年6月14日,因上海金汇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杨十三罚[2017]8号),对上海金汇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8月14日,因中金珠宝上海产品标识未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案处字[2017]第050201710191号),对中金珠宝上海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中金珠宝在招股说明书中称,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长市监案处字[2017]第05020171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列举的严重质量问题,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中金珠宝上海处以责令改正,未处以罚款,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照严重质量问题对中金珠宝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5日,因中金珠宝昆明上报商品销售数据错误,云南省统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统罚字[2017]第36号),对中金珠宝昆明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审计署:所属中金珠宝违规销售标准金53.25吨


2018年6月20日,审计署网站公布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审计结果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7年5月至6月,审计署对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中国黄金总部及所属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中金珠宝等7家二级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


其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中,中金珠宝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经营管理方面都存在问题。


2016年,所属中金珠宝等3家企业超工资总额列支补贴等工资性支出1256.16万元;所属广西黄金公司等10家企业列支交通补贴等工资性支出350.6万元,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所属中金珠宝违规开展非套期保值需求的黄金买卖延期交货业务,造成损失1012.8万元。


2014年至2016年,所属中金珠宝违规向首饰加工企业和自然人销售标准金53.25吨。


审计署表示,对以上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中国黄金通过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补缴税费、追责问责等方式进行整改。


2017年分红2.54亿元


报告期内,中金珠宝共进行过一次股利分配。


2017年8月23日,中金珠宝有限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过渡期损益分配的议案》。中金珠宝有限委托瑞华会计师就2016年5月31日至2017年7月31日之间的损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将期间产生的利润以分红的方式按照增资前的出资比例对老股东进行分配,总分红金额为2.5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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