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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支付工资赔偿金规定(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可以要求赔偿吗)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20年3月23日受雇于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从事车间平车工作,郑某的工资是按计件工资计算。2020年6月16日郑某因工价、产量问题与被郑某产生争议,被郑某因此未支付郑某工资,郑某据此离开被郑某公司,被郑某多次通知郑某协商工价、产量问题,但郑某均不予理睬。嗣后,郑某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服饰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郑某其与服饰公司因工价、产量存在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或诉讼程序解决处理。2020年7月23日郑某诉诸仲裁委,请求裁决服饰公司支付因工价问题导致未付的工资及经济补偿。服饰公司则主张公司并非不支付工资,只是郑某一直不到公司协商工价问题,也没有向生产车间厂报产量,无法计算工资数额,公司愿意支付郑某工资,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



郑某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服饰公司支付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6月16日剩余工资合计5060元;2、请求依法裁决服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923元。


处理结果

一、仲裁委裁决服饰公司应支付郑某剩余工资共计5060元人民币;


二、驳回郑某郑某的其他请求事项。


案例分析

郑某请求的工资数额,仲裁委一分不少的,全部支持,但关键是服饰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为什么仲裁委不支持郑经济补偿的请求呢?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没问题,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即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存在主观恶意,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确因客观标准计算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中,郑某与服饰公司因工价、产量问题产生争议,服饰公司也一直通知郑某协商解决,但郑某一直不予理睬,双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服饰公司因此未能及时足额支付郑某劳动报酬,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郑某对于服饰公司迟延支付劳动报酬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仲裁委认为,郑某以服饰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郑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请求,当然不会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公司依法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无需提前三十日就可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无论是公司还是劳动者,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或者履行各自应负的义务都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若公司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导致欠付工资或拒付工资的,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所要规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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