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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优惠政策依据(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免征的部分不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


若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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