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吴忠调整最低工资最新政策规定(吴忠最低工资标准2020)

为便于各用人单位和群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人社政务服务事项,针对人社领域相关政策和业务办理流程,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梳理失业保险待遇、稳岗还返、以工代训、高校毕业生实习、求职招聘、劳动关系、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等方面法规和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就业保障类


(一)疫情期间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青铜峡市:0953-3052128


红寺堡区:0953-5092389


盐池县:0953-6019298


同心县:0953-8612106


(二)疫情期间企业申请稳岗返还补贴。


一是网上办理:登陆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12333.hrss.nx.gov.cn);二是线下办理: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开户许可证(基本户账户信息)到参保地(吴忠市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咨询电话:利通区:0953-2038255


青铜峡市:0953-3052128


红寺堡区:0953-5092389


盐池县:0953-6019298


同心县:0953-8612106


(三)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政策补贴标准。


1.各类企业2021年1月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据的认定证明)、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2019年7月1日以后毕业,毕业证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在就业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1、2项中吸纳劳动者不足最长补贴期限的,按实际吸纳就业月数进行核算。)


3.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较为困难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各类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上述行业企业的认定由人社部门会同工信、统计部门按国家有关认定标准进行。三个类型不得重复享受。)


咨询电话:吴忠市本级:0953-2038281


利通区:0953-2666551


青铜峡市:0953-3052515


红寺堡区:0953-5089756


盐池县:0953-6012873


同心县:0953-8022615


(四)疫情期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实习


2020届、2021届未就业的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区外宁夏籍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2月31日前可登录宁夏公共招聘网(www.nxjob.cn)申请报名,补派参加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实习(每名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实习)。


咨询电话:吴忠市本级:0953-2251108


利通区:0953-2281587


青铜峡市:0953-3061911


红寺堡区:0953-5089756


盐池县:0953-6014098


同心县:0953-8028261


(五)疫情期间发布招聘和求职信息。


企业用工信息发布:一是企业将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委托证明(盖章)照片、用人招聘简章发送至吴忠市企业招聘群,由专人整理后每周三统一发至吴忠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平台。二是登录宁夏公共招聘网(https://www.nxjob.cn),进行注册,登录发布岗位。三是登录吴忠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网络服务平台(https://www.wzsrlzy.cn/rlzy),进行注册,登录发布岗位。


个人求职信息发布:一是登录宁夏公共招聘网(http://www.nxjob.cn),进行个人注册、填写本人求职信息并进行发布,可向正在参加网络招聘会的企业在线投递简历(未注册账号者,需先注册个人账号,完善个人简历信息资料后即可参会,并在线投递简历)。二是登录吴忠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网络服务平台(https://www.wzsrlzy.cn/rlzy),进行注册,填写本人求职信息并进行发布。


咨询电话:吴忠市本级:0953-2033561


利通区:0953-2281587


青铜峡市:0953-3061911


同心县:0953-8721685


盐池县:0953-6015910


红寺堡区:0953-5089756


二、劳动关系类


(一)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纠纷处理。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符合规定复工的职工,企业要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0953-2033664


(二)用人单位支付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用人单位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宁夏企联、自治区工商联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17号),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按照劳动者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咨询电话:0953-2033664


(三)用人单位支付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的劳动者工资。


因政府采取封控隔离等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宁夏企联、自治区工商联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17号),用人单位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被政府采取封控隔离等紧急措施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支付。


咨询电话:0953-2033664


(四)吴忠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1号),目前我市利通区、青铜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40元,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利通区、青铜峡市为17元,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为16元。


(五)疫情期间申请劳动关系维权。


疫情防控期间,吴忠市劳动监察执法局进一步畅通电话、网络等非现场举报投诉渠道。劳动者对以上问题存在困惑,或需要投诉的请致电:0953- 2032718、2032786,由劳动监察执法机构解答,或进行受理。


(六)疫情期间劳动仲裁时效。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咨询电话:0953-2272186


(七)疫情期间已安排开庭案件处理办法。


对于疫情之前已确定开庭日期的案件,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开庭的,开庭日期依法延期,待疫情原因消除后重新安排开庭日期。对于因疫情影响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咨询电话:0953-2272186


三、工伤保险类


(一)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的办理受理时限确定。


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居家)隔离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受理和办理时限计算时不含相关人员集中(居家)隔离的时间。对于2021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吴忠市利通区整体封控,吴忠市政务大厅停止办理业务时间段,不计算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法律规定申请时限内。


(二)疫情防控人员保障工伤保险权益。


医护人员、公安干警、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疫情防控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含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自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于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1日内办结;对于需调查确认的及时取证,力争3日办结,原则上不超过7日。参保地在吴忠市以外的区内市县疫情防控人员在吴忠市受到事故伤害的,由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咨询电话:0953- 2036356


(三)疫情防控期间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


将未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家、自治区已明确用于新冠肺炎治疗所需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住院期间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疫情防控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延期进行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办理途径。


(五)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长。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