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安阳上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1942元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2011]39号)文件要求,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2015缴费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据河南省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我市(包括省直管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833元,月平均工资为3236元。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按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调整规范,最低缴费基数为1942元,最高缴费基数为9708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3.2%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03.55元;缴费费率为5%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61.8元。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互助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互助保险费月标准调整为4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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