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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知多少之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什么确定)


   海关自2019年3月1日开始施行增列一项海关新的监管方式—— “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近年来, “特许权使用费”似乎成了一个热门词汇,无论是海关还是进出口企业都不约而同地聚焦在“特许权使用费”上。越来越多的企业因为特许权使用费的原因受到海关各种方式的核查与稽查,如何合理合法应对特许权使用费支付问题,成为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








  目前就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海关与企业之间存在诸多的争议, 对企业而言,特许权采购模式各有不同,授权合同的法律关系千差万别, 特许权在进口商品的表现上各具特点,而2014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条款也只有十一条、十三条和十四条。








  举个例子:某公司进口汽车零配件, 其进口总价为CIF600万美元,其中生产成本、费用及利润500万美元,专利及专有技术为100万美元。 由于零配件进口时已包含特许权使用费,所以其完税价格是完整的,所以海关按照600万美元征收其进口关税、增值税。由于汽车零配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货款中一并支出,不产生特许权使用费项目的非贸付汇,所以,境内企业亦不发生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代扣代缴义务。


但是!!!







  如果该公司将 其进口零配件的向海关申报价格为500万美元,并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另专利及专有技术为100万美元,采取每年按照销售额的1%向外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也就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项目的非贸付汇。这种情况下,海关是可以通过后续稽查方式,对该公司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100万美元补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也就是使用最新增列的“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监管方式。









  特许权使用费作为非贸易性质的费用,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和对外支付无需通过海关,海关也确实难以掌握企业的签约和支付情况,那么海关是如何核查企业的实际支付情况的呢?


  因为随着国家口岸执法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范围的不断扩展,这一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海关可以从外管、银行、商务、税务等部门获取企业签订技术协议和非贸付汇的详细信息,通过海关大数据风险分析,就可以筛选出可能与进口货物关联的重点目标 ,据此,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许权使用费的核实工作。









  上面这个例子就是给企业提示,海关对企业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已经较以往有了重大变化,企业切不可仍简单地认为海关不可能掌握企业签约和实际支付情况,而忽视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风险。









  作为进出口企业应当认识到,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信息对于海关管理已经透明,或者说,风险已经存在。企业只有认真研究海关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从协议条款的斟酌、进口货物的区分等方面做好风险的应对准备,是在海关核查或稽查之前必须做好的事前 “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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