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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什么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哪年哪月哪日起实施)



中国的《证券法》在1998年出台,2005年有过一次比较大的修订,这是第二次全面修订。这一次修订应该说是大改,体现了进一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本次修订对于控制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以及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行注册制后,在证券发行的条件上将原《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过去审查看的是企业过去三年的盈利能力情况,并以此限制发行,但是要求企业盈利并不能解决企业的发行问题,很多企业为了能够发行而造假,或者过去三年是符合条件的,但上市以后就不符合了。因此,“往后看三年”这种办法实际上并不能解决上市公司质量问题,还会产生造假问题;并且,还有很多公司因为这一限制上不了市,尤其是科创企业,初期没有什么盈利。


所以,将持续盈利条件改成持续经营能力,应该说是把“往后看”改成了“向前看”,也就是说不看公司过去是不是盈利,而是看公司未来能否盈利,能不能持续经营,投资者是购买未来,不是购买过去。尤其是科创板,科技企业创立初期没有足够的业绩,如果完全按照过去的发行办法是上不了市的,而新兴的科技企业又是急需要筹资,所以这个变化对科技企业的发展非常有利。


这一条件的改变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从“向后看”的市场,变成“向前看”的市场,不仅仅对企业上市筹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于中国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创新创业企业有前途就可上市,应该鼓励创新发展。我们必须掌握核心技术,否则就会受制于人,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必须靠我们自己创新创造。应该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这些高新技术企业对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发展会起很大的作用。只有注册制才是真正的市场发行,才能通过市场调配资源。所以,在科创板实施注册制,是一个非常大的创新,如果在科创板实施成功,我们会推广到其他板,使整个资本市场变成市场发行。这样的市场就会逐步和国际接轨,使发行交易合理化,对投资者保护也会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


当前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落实新《证券法》提出的注册制。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应该分步实施。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提高注册审核透明度,优化工作程序,使注册制在科创企业发行上市方面起到更大作用。其次,应研究制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总体方案,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充分借鉴科创板成功经验,研究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制度、退市制度等;应深化退市制度改革,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指标,丰富退出渠道,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第三,适时提出在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方案。第四,应在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完善证券交易制度,显著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方面进行制度改革和完善,推动注册制改革落地。第五,应落实实施公司债券注册制,及时发布通知明确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各主体责任,加快制定配套规则和业务指南,切实履行审核职责,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应有一个过渡期


在证券发行的程序上,新《证券法》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制度,并明确交易所可以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发审委制度实行已有26年,现在将审核权由证监会下放给交易所,今后要处理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互关系。


目前的注册制仍然处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阶段,虽然取消了发审委,看似不是完全由国家监管部门来决定发行,但是现在对于企业还是严格地进行审查,名义上不是核准制,但证监会仍在通过注册环节起作用。目前中国的注册制中证监会仍进行实质性把关,而真正的注册制是交易所具有独立的审核权,可以决定企业是否能够发行上市,证监会的作用只是类似于备案。由交易所来进行审查之后,证监会就不是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进行程序性审查,例如美国证监会的权力就比较小,其审查不是去“卡”,而是看企业是不是造假。


从审核制到注册制必须有一个过渡期,其中一个原因是目前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我们的交易所似乎成了证监会的下属机构,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审核相差不大,而且交易所审核后还必须通过证监会注册,相当于最后一个审查。所以虽然取消了发审委,实际上证监会还在起作用。因此,现在不可能马上实行真正的注册制,现在是一个过渡期,将逐渐向注册制过渡。


现在交易所实行会员制,香港是实行公司制。无论什么制度,必须做到独立、透明,这是一个重要的前提。现在的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关系还需要改革。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是交易所独立,交易所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独立决策,证监会对交易所进行监督,这样交易所也成为被监管的对象。实际上交易所本身是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的,它审核的过程也是监管过程,它对其审核上市的企业是承担责任的。关键是交易所要有独立性。在英国,证券发行基本上是英国交易所委员会起作用,这可以看作完全自主发行。


之所以说注册制还不能马上全部实现,原因主要是交易所不能马上实现完全独立。中国目前是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资本市场也处于过渡阶段,所以还是应该慢慢地、逐渐地做到交易所独立。实际上,目前交易所也还没有那么大的能力,交易所过去长期从事的是为发行和交易提供市场,而无审查职能。因此,应有心理准备,一定要考虑到改革是一个逐步的过程。



三、加大违法行为惩罚力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证券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在行政处罚方面提高罚款力度,例如对欺诈发行行为,尚未发行证券的最高处以2 000万元罚款。本次处罚力度的提高对改变证券违法行为的现状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个方向是对的。过去我们在起草《证券法》的时候,实际上也觉得处罚太轻。因为违法成本太低,所以企业敢于违法,现在提高违法成本,企业就不敢轻易造假。但是,仅有罚款,无论罚多少都只是单方面的作用。实际上,企业发行融资很多,就算罚得再多,也没有把它罚得倾家荡产,它可能还是赚的;而且行政罚款都是上缴财政,因此有的企业不怕被罚。所以单纯通过罚款来制止造假等违法行为比较单一化。


从法律责任来看,有三种责任。罚款是行政责任,另外还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们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做得还很不够。企业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很难做到民事赔偿。


例如,20世纪90年代红光实业虚假发行案,投资者起诉红光实业虚假发行导致其损失30万元,但法院不接受起诉。法院称无法判断损失是由企业虚假发行造成的还是投资者自己判断失误造成的,必须由证监会首先对企业做出处罚,法院才接受起诉。投资者打了好几年的官司,最后还是庭外和解,30万元的损失最后只赔了6 000元。这也充分说明了民事赔偿方面我们做得不够好。


还有一个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是要蹲监狱的。刑事责任也应该加强,只有这些完善了,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新《证券法》的一大创新是诉讼代表人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代表人诉讼也类似于集体诉讼,这对于投资者保护是很重要的。在证券类案件中,投资者个人是没有力量去进行诉讼的,因为有大量时间成本,还有诉讼费,最终也不一定成功,所以需要采取代表人制度,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来代表集体进行诉讼,这种方法可能会好一些。代表人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可能会专门成立投资者保护协会,或者成立投资者服务中心。不过,协会也不是一个非常独立的机构,基本上还是证监会系统的,这也需要改进。投资者保护机构应该是独立的,要能代表投资者的利益。我们现在在法律上已经规定了,但具体执行上还需要细化。



四、扩大证券范围须解决统一协调监管问题


新《证券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新《证券法》扩大证券范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这些都是类证券,或是具有证券的职能和特点,这样的调整方向是对的。


资产支持证券等可以写进《证券法》,但是不能包罗万象。现在除证券之外,还有信托、理财等,这些很难都纳入《证券法》;另一方面,管理机构也不适应,信托由央行来监管,理财产品涉及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这些资产管理产品归不同监管部门管理,证券监管部门无法全覆盖。由于监管部门不相同,存在监管真空、监管套利问题。《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应该针对公开发行上市的证券。


扩大证券范围是对的,但必须解决统一协调监管问题。各监管职责上也必须明确,已经把产品写入《证券法》,就必须明确是由谁来管。如果这些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执法中就可能会出现问题。



五、应该继续加强资本市场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


新《证券法》的出台和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促进资本市场向好的方向发展。


虽然2019年的中美贸易摩擦和今年年初新冠病毒疫情对中国资本市场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但中国资本市场的承受力逐渐增强,基本顶住了压力,资本市场的发行和交易正常进行。这与新《证券法》的出台和前期制度建设是分不开的。


只要看清方向,稳健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是大有希望的,会在社会资源调配、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我们相信,随着法制和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效率的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中国资本市场将在未来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并伴随中国经济的成长发展成为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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