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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期多交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怎么理解)

问题1:春节公司发年终奖,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解答:


财税﹝2018﹞164号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春节前发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办法:


1、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2、单独计税(一年只能一次,且时间限制在2021年12月31日前)。




问题2: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纳税吗?


解答:


员工从任职单位取得经济补偿的,有几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纳税办法,请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号入座”选择正确答案:


1、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4、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规定: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3: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更属于政策变更为什么不用追溯调整?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七条规定: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问题4: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有哪些?


解答:


目前一共有4种算法。


第1种:最普通的算法

适用对象:居民个人

(一)收入额的确定

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说明:此处的"收入额"已经是《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二)减除费用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三)预扣率和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此处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及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不适用于本文后续的三种情形的计算。


第2种: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特殊算法

适用对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一)税务规定

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说明】之所以说"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特殊算法",因为特殊点在于:


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预扣预缴方法是——"累计预扣法"!明显不同于56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和61号公告第八条中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的预扣方法。


也就是说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虽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但是采用的是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一样的预扣预缴方法——累计预扣法。


(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61号公告规定实行按次预扣税款,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减除费用标准和收入额的确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


(四)展业成本的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即: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


备注:如果是免征增值税的,则上述公式需要将"不含税增值税的佣金收入",换成"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


(五)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因此,预扣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公式①)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式②)


2.累计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累计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如果是免征增值税的,则是含税金额减除20%的费用。


3.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4.累计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5.上述公式①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某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第3种:学生实习劳务报酬所得的算法

适用对象: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

(一)税务规定

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收入额的确定

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


由于是"劳务报酬",理论上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对于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或在实习期间提供的服务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目前税务总局并无统一口径。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该条规定,是否能扩展应用到学生实习的劳务报酬?建议企业征求主管税务局的意见,避免税务风险。


(四)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第4种:非居民个人的算法

适用对象:非居民个人

(一)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次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减除费用标准和收入额的确定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注意区别:居民个人,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四)适用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一致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月度或每次预扣预扣也不需要累积计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完全一致,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计算适用的税率表差异很大。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在预扣时也不需要合并计算,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单独计算的。




问题5:物业补助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税。


对于此处所称的“津贴、补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别说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单位给予员工的物业补助,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6:今年住了一个院,手术住院花了4.5万。已经商业险都报销了。这样后个税里的大病医疗符合条件申请不?


解答:


结论:商业保险报销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医药费支出,就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1.扣除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扣除时间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预扣预缴时暂不能扣。


3.扣除方式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大病医疗的范围


没有范围界定,如果住院治疗发生的与基本医疗相关的医药费用,在医保报销后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自己负担的超过15000元,就可以扣除。


5.资料备查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问题7:每个月都扣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到半年还要扣一次?


解答: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是每月进行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没有半年还要扣一次的规定。


年度汇算的时间是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您口中的“半年还要扣一次”,可能的情况是上年度的年度汇算,您委托给单位在办理,出现需要补税的情况,单位替您补缴了,然后从工资中扣回。


当然,上述也是我的合理推断,具体情况可以咨询贵单位的财务人员或人事员等。




问题8:农产品玉米粒,可以抵扣吗?


我们是养猪场,我们购买的农产品猪饲料,农产品玉米粒,可以抵扣吗?


解答:


您们是养猪场,饲养的生猪属于农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题9:纳税调整增加额,怎么做会计分录?


解答:


该问题需要区分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两种情况,另外还要区分是在纳税年度的12月31日关账前做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做。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一)在纳税年度12月31日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因此对于暂时性税会差异和永久性差异都是一样对待。


在12月31日关账前,对于税会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都一并计入“所得税费用”,包括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在汇算清缴时


对于在汇算清缴时,发现还有在12月31日关账前没有发现或考虑到纳税调整(不管调增还是调减),属于会计差错。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即不需要追溯调整,直接在发现发现当期调整,影响损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发现还需要补充调整的: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说明:如果净额是调减,上述分录的金额均为负数(红字)。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就复杂得多,需要区分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对于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还需要区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在纳税年度12月31日


1.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


2.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又区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此需要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3.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纳税调增,既可能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有可能是“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2019年度已经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2020年度会计继续折旧的,就需要纳税调增,但是由于2019年度已经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020年度纳税调增就需要冲减。


同样,2020年度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税务一次性确认收入,会计分期确认,2020年度就需要纳税调增,然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在汇算清缴时


在汇算清缴时,依然可能发现12月31日纳税调整不完全或纳税错误的,可能需要补充进行纳税调增或调减,也属于会计差错。


在汇算清缴时发现需要补充纳税调整的,同样还是需要区分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在汇算清缴时调整,实际上是对纳税年度12月31日调整的补充,需要分为以下情况。


1、盈利企业的账务调整

下面分几种情况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后的账务处理(注:在以下所有情况的差异处理中,其差异均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年底计提应交所得税时未予以考虑或少考虑的那部分):


(1)对永久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当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大于调减额时,按两者之差做如下处理:


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第二步:追溯调整(冲减多计提的“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所谓“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以后年度“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既然是以后年度才“应纳税”,那当年度就可以“不纳税”或少交税了,而当年不交或少交税部分就相当于是负债。比如,企业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购入当年就会少交税,但是以后年度多交税。


如果企业在做计提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时,没有正确区分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会计处理时企业没有考虑适用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税收政策等,导致多计提了应交所得税,那么账务调整就需要冲减多计提部分。


(3)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所谓“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当年年度交税,以后年度“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既然是以后年度“可抵扣”,那当年度已交税款就相当于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比如,企业对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而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就会导致会计上好似“多交税”了,但是这部分“多交税”款项在资产处置时可以“抵扣”。


如果企业在做计提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时,没有正确区分识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会计处理时企业没有考虑适用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税收政策等,就会导致计提应交所得税小于实际应交数,那么账务调整就需要补计提该部分补缴数。


不是所有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都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根据谨慎性原则进行职业判断,对有可能在以后年度得不到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不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如企业每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超标的,理论上以后年度可以继续税前扣除的,但是实际上因为年年超标而根本就不会有这样的机会,所以这样就不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需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以后年度可得到抵扣的差异部分


如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计提了10万元资产减值准备,由于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5万元。但是,所补税款在资产处置时可以抵扣,因此账务调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万元


说明:这种情况下,补缴税款不会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第二种情况:以后年度有可能得不到抵扣的差异部分


虽然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由于以后年度可能得不到抵扣,暂时性差异就变成了永久性差异,补缴税款就会对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进而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比如汇算清缴发现,企业超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万元,由于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5万元。假定企业会计处理计提年度应交所得税时未考虑到该税会差异。


虽然按照税法规定,以后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低于限额时可以继续扣除。但是,由于该企业业务性质决定,每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会超支,以前年度超支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可能得到扣除。所补税款只能作为费用支出影响当期损益,因此账务调整:


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0万元


第二步:追溯调整


借:盈余公积 2.50万元(假定按10%计提)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万元


(4)同时存在永久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实务中,基本上不可能存在单一的税会差异需要账务调整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都是多种税会差异共同存在。因此,实务中遇到账务调整时一定需要化繁为简,将各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进行分门别类处理即可。


因为可能存在各种税会差异,虽然补计了“所得税递延资产”和“所得税递延负债”等,但是“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最终也有可能因正负相抵而变化为零(即不需要补缴税款)。因此,汇算后即使既不补税也不退税的,也有可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


在有多种差异存在时,会计调整分录也可以合并进行,但是“所得税递延资产”和“所得税递延负债”不能相互抵消合并,其他会计科目如果相同可以合并抵消。


2.亏损企业的账务调整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虽然因为亏损而不交所得税,同样可能存在账务调整。


(1)对于永久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对于经过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企业税务上仍然属于亏损的,新发现的永久性差异不用进行账务处理。


对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企业税务上仍然属于亏损的,新发现的永久性差异虽然不用进行账务处理,但是需要调整税务确认的“亏损额”。


(2)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在企业出于亏损时,年终一般不会进行计提企业所得税等处理。


比如,企业账面亏损100万元,年终未做账务处理。所得税汇算时,企业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将100万元生产设备一次性扣除,而会计处理只是计提了10万元折旧。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税务亏损额比会计亏损额大90万元。当年多出的90万元折旧额,以后年度折旧额就会少90万元,导致以后年度就需要“应纳税”22.5万元(90*25%),因此这22.5万元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时,这22.5万元需要以后年度“应纳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然不能确认为当年的“所得税费用”(调整时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虽然不能确认为当年度的费用,但是又却是会影响所有者权益,故应直接调整“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0万元


(3)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以企业未来有足够的所得额来抵扣为限)

比如企业账面亏损了100万元,年终未对所得税进行账务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无其他税会差异。


经过所得税汇算的纳税调整,税务确认亏损额为90万元,依然不需要交税。但是,会计上应进行账务调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0万元


说明:汇算清缴中确认的亏损额也是一种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企业在未来税法规定可以弥补年限内有足够的所得额来弥补这部分亏损,企业也可做确认“所得税递延资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很多老会计都要犯错,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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