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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如何缴纳是由公司代缴吗)

1、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何计算税款?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


第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


2、个人转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第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规定:“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3、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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