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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安徽省税务局开票1个点(安徽省202012税务申报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黄税一稽公告〔2021〕3号


安徽***装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021MA2R...40L):


我局于2019年12月24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费)事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税收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7月取得青岛***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181130,发票号码06455101至06455112,货物名称*木制品*胶合板,数量144张,单价775.86元,金额111724.08元,税额17875.92元,价税合计129600元;


你单位2018年6月从合肥***建材有限公司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196551.71元,税额31448.29元,价税合计228000元;从合肥***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106206.91元,税额16993.09元,价税合计123200元。


上述发票已分别被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你公司通过与代购员“小王”发生业务往来,从上述3家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你单位以上取得的虚开发票为不合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无法告知重新取得发票,你单位取得上述不合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4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合计应补增值税66317.3元,你公司已于2018年8月份补缴增值税,本次检查不再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不合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14482.7元,调整后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457158.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之规定,201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5715.87元(457158.71×50%×20%),本年已纳所得税额4267.60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额41448.27元(=45715.87-4267.60)。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上述补缴企业所得税款,应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本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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