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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财政部87号令(财税200970号文件解读)

财政部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财政部第87号令,相对于之前施行的管理办法,最新的管理办法做了不小的改动,其中改变最大的是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方式、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信用等方面要求有很大的变化,以下就以招投标信用信息使用要求方面做些解读。



解读: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要求如下:


1、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由第三方社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须由其信用机构的信用管理师签字盖章生效,否则视为无效信用报告;(说明:自己截图的没有法律效力)


2、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十一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规定,出具信用报告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必须持有《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未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的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无效;(说明:现在社会上的各种评估公司及协会出具的信用报告非常多,但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4、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信用报告截止时点及信用等级要求为: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天内,企业信用等级为###以上的企业;


5、本项目的信用报告使用规则为: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鼓励守信企业的要求,信用为AAA投标人加5分,信用为AA投标人加3分,信用为A投标人加1分,信用为BBB及以下的投标人不得分。(说明:招标加分情况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原则上C级不能参与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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