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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所有人税务登记号(登记发票号是指发票代码还是发票号码)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如何认定?怎样计算涉案金额?(上)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普通发票一般只记载产品名称、交易数量等简单的交易信息,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包含税务登记号、交易数量、增值税额和不含税价格在内等。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数额是指虚开增值税的税额,并非虚开的商品交易金额。虚开税款数额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所记载的增值税额就是其虚开的数额,这种认定通常针对没有实际商品交易行为而虚开的行为;二是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记载的内容来对虚开数额进行认定,这种存在于有实际商品交易活动的情况下,即在原有的基础上虚假多开。由于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而会向税务机关进行抵扣、骗取税款,对国家税收造成潜在的威胁。所以虚开数额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第二种情况,计算行为虚开的数额应扣除行为人本身交易所应抵扣的那部分税款。其方法应该是将行为人多开的销项额乘以增值税税率。



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为了掩盖其虚开销项发票的事实,一般会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相应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既实施了为自己虚开的行为,又实施了为他人虚开的行为。有人认为既然其实施了两个虚开行为,其虚开的数额就是两个虚开数额的总和。事实上,如果行为人进项和销项的虚开均属无中生有,则其虚开的进项发票因无货物交易,缺乏课税对象,其没有纳税义务。即使其已经抵扣税款,其目的也是为了掩盖其虚开销项的实施。其虚开的销项发票最终由票面上的购货单位申报抵扣税款,而购货单位获得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并未支付相应的税款,因此,其在抵扣税款时给国家造成了损失的数额。在虚开行为人已申报抵扣的情况下,一般而言,销项总是大于进项。因此,应将其虚开的销项数额认定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数额。


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时间、空间的跨度都比较大,由于证据等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查明的进项数额大于销项数额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也有可能是虚开行为人分批抵扣而造成查获的进项大于销项,还可能是由于无法收集到系销项证据的原因。不论是前面的哪一种情形,事实上的销项一般大于其进项,而销项又没有确实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行为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的数额认定为其虚开数额。此外,还有可能是行为人虚开了进项后还没有来得及虚开销项。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虚开进项的目的是为了抵扣税款以掩盖其虚开销项的事实,其后仍可能虚开销项,对国家税收仍然存在潜在的危险,应将其虚开的进项数额认定为虚开的税款数额。综上所述,对于没有货物交易的虚开销项,同时虚开进项,应以其中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其虚开数额,而不能累计计算。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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