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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销售的会计分录(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相关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很给力!可是对于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很多人却一头雾水,下面我们将结合税收优惠政策来分析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这是一个财务人员的咨询,对于“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9%)1月份已开具普票”的理解,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A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2020年元月取得客运运输收入1090万元 ,全部开具普通发票,当期进项税额为60万元,不存在期初留抵税额,A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由于我们不知是按申报表减免税金额做免税账务处理,还是按应交增值税金额做免税账务处理,那我们分别按这两个方案来处理,并分析利弊。


方案一:按价税分离进行账务处理


1、价税合计收款109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元


(计算:1090÷(1 9%)×9%=9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90万元


贷:其他收益 90万元


如果当期进项税全部与当期销售收入有关,则应该将其进行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6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万元


方案二:按价税合计金额记账


1、价税合计收款109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90万元


2、如果当期进项税全部与当期销售收入有关,则应该将其进行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万元


应该选择哪个方案,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方案一收入按增值税原理进行了价税分离,但存在以下问题:


1、方案一减免的是销项税,若该公司同时存在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如果企业核算不规范的话,可能存在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虚抵的风险;


2、方案一将减免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后,这将影响“招待费”、“广告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基数;同时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收入金额基数;


二、方案二收入虽然按含税价进行账务处理,但在以下方面较为有利:


1、减免税金额可以通过增值税申报表反映;


2、方案二增加了“招待费”、“广告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基数;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有利;


3、方案二核算简洁,看到主营业务收入未进行价税分离就会想到相关进项税额要作转出的处理,避免增值税风险。


三、方案一和方案二应纳税所得税额的比较(不考虑其他收入、成本费用的情况):


方案一:应纳税所得额=1000 90-60=1030万元


方案二:应纳税所得额=1090-60=1030万元


方案一和方案二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对于免征增值税收入,同时开具“价税合计”的免税普通发票账务处理,选择方案二:


1) 按发票金额记主营业务收入;


2) 对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3)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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