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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1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模板)


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的填报说明: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的填报说明改变为: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1.取消了预缴企业所得税必须在年度汇算清缴中调整,预缴申报时不做调整的规定;


2.取消了当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填报金额的限制。


接下来给大家用案例说明:


案例假设:某房地产企业,预计毛利率是15%,2019年第一季度一期预售房屋款10900万元,一般计税企业,本季度产生的期间费用合计100万元,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季报表如下:


特定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900/1.09*15%=1500万元





2019年第二季度,预收房款为5450万元,当期没有销售收入,期间费用为150万元,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季报如下表:


特定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450/1.09*15% 1500=2250万元







2019年第三季度,预收房款为145333333.33元,确认第一季度销售收入为1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7000万元,该季度期间费用为200万元,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季报如下表:


如果按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来填报:


特定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500 750 14533.333333 /1.09*15%=4250万元


利润总额累计=-100 (-150) 10000-7000-200=2550万元







这样下来还需要预缴1200万元,显然多预缴了,但是只能到汇算清缴进行抵减!


如果按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来填报:


特定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500 750 14533.333333/1.09*15%-1500=2750万元


利润总额累计=-100 (-150) 10000-7000-200=2550万元







这样下来只需要预缴825万元企业所得税即可。少预缴了10000*15%*25%=375万元的税款!能够更好的增加企业资金的流动性,也不需要等到汇算清缴在进行退税了,直接在季报即可按实际预缴啦!真的是375万元的大税收红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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