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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2年14号公告)

25%

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28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3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 口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15%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8)44号;财税(2017)79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口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1)2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运营鼓励类产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


自2020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8号】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10%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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