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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税务局官网万盛经开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社险发〔2020〕49号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养老保险等三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99号)要求和相关工作安排,现就做好2020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统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变更差额补、退收工作


(一)办理流程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


1. 2020年11月20日17时前,区县经办机构办理完结当月各项社会保险正常业务。11月20日17时至11月23日,区县经办机构暂停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征缴业务。


2. 2020年11月24日前,东软公司将“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维护入金保业务系统。


3. 2020年11月24日前,东软公司在金保业务系统中统一完成参保单位及职工(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2020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以下简称基数核定)工作,以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变更差额补收、退收(以下简称社平差额补退)工作。区县经办机构核对确认补退结果后,分别完成相关险种各自对应的其他专项业务处理。


4. 以上工作全部完成后,区县经办机构开始按每月正常流程分别进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结算期为2020年11月、计划期为2020年12月(以下简称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工作。其中:2020年11月25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应完成全市11月财务数据引入业务系统、业务漏投补缴划实、2020年12月支付月结算及社发报盘等工作。


5. 2020年11月25日—27日,暂停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各项业务,期间东软公司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系统升级和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管理系统上线工作,后台统一进行2020年12月征收月结算。


(二)具体要求


1. 暂停办理业务期间,区县经办机构应继续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的各项参保缴费业务申报,但暂不进入业务系统处理。


2. 社平差额补退工作完成后,对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形成的各险种应补退社会保险费差额,统一纳入对应险种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征收计划交由税务部门或代扣银行征收。


3. 对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跨区县成建制转移的单位,成建制转移前后应合并进行社平差额补退。


二、注意事项


(一)个人参保人员基数核定


基数核定时,对原选择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均继续按2019年月缴费基数下限3282元/月核定2020年缴费基数。此后,上述个人参保人员可申请变更其2020年缴费基数为2019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491元/月)。缴费指数根据本年度实际缴费水平与我市2019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二)“单双解人员”社平差额补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享受社保补贴的国有企业“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缴纳2020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仍为2019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即3491元/月。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计算标准


2020年,个人参保人员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申请一次性缴费补足15年的,一次性缴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7455元/月和3282元/月。


(四)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历年基数上、下限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9〕50号),个人参保人员依据渝人社发〔2013〕66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渝人社发〔2013〕191号、渝办发〔2011〕272号、渝府办发〔2016〕45号等文件申请补缴2019年1月及以后月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上限为我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其中申请补缴2020年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82元/月。


(五)老工伤人员计提费用


2020年1至11月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计提费用,对涉及“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项目,需做社平差额补退。


(六)已暂停参保或已办理退休人员


2020年1-11月已暂停参保或已办理退休人员不做社平差额补退。


三、工作要求


(一)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区县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并及时向当地人力社保局汇报,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各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平稳、顺利完成。


(二)2020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请区县经办机构做好计划核对及宣传解释工作。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020年11月 19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0年度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0] 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 1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现就做好2020年度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0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适用平均工资问题


(一)我市2020年度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不含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819元/年(5819元/月)。


(二)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7元、下限为3492元。


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基数问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35号)规定申请补缴2019年12月前历年医保费的,继续使用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 .核定其补缴基数上、下限,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318元、下限为3664元;申请补缴2020年当年医保费的,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7元、下限为3492元。


三、关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平稳衔接问题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保持不变,继续按照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6814元/月)的60%执行,其中2018年12 月锁定时点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高于81764元(6814元/月) 60%的,按照锁定时点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执行。下一步国家出台职工个人账户新政策后,按照国家新要求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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