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四川省宜宾国家税务局税务公章(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章)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汉族,1968年2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5125341968********,四川省兴文县人,高中文化,现住兴文县**镇**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以来,叶某某在永安保险公司从事业务,由于永安保险公司在兴文县没有设置分支机构,叶某某挂靠在四川中泰保险兴文县代理点开展永安保险的业务,但所有机动车进行减免税业务都要去宜宾市永安保险公司驻地的税务部门复查盖章,叶某某为了满足兴文县摩托车客户能当日进行审车的需要,就找从事照片打印和证件代办的张某某,将“四川省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原始印文扫描在电脑上再打印出来使用,张某某立即安排员工先某某在将原始印文扫描后进行编辑。张某某认为先某某涂抹的效仿程度不高,张某某亲自在电脑上进行修改、涂抹该免税证明,然后将编辑好的“四川省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印文放在空白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上的盖章处,再将盖有“四川省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印文的整张所谓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打印给叶某某使用,每张收取0.5元的打印费用,共计获利50元。因叶某某的门市上购买彩色打印机后,叶某某就将张某某办公室电脑上编辑好的“四川省宜宾市地方税务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印文拷贝在宋某某的电脑上方便使用。2019年6月3日至5日,叶某某给魏某某、冯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办理永安保险业务时提供了“四川省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扫描件,他们拿着扫描件去车管所办理了年检车合格标志业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没有给给国家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三月十三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