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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固定资产分次抵扣进项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一次抵扣)

案例一: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0月,购入加工设备机床一台,价值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增值税进项税额32万元;




资产取得时入账(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机床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


贷:银行存款 232


根据财税[2016]政策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所以A公司购入机床取得进项税额,取得资产的第一年扣除60%进项税额,剩余40%进项税额,在取得资产第13月开始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转出的40%进项税额为:32×40%=12.8(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8


此笔进项税,预计在2019年11月抵扣进项。


问题一:根据财税[2019]39号文第五条政策,A企业购入机床,剩余40%的进项税额12.8万,需要在2019年4月1日一次抵扣吗?


【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关键字:“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企业取得不动产,从2019年4月开始,不能分2年抵扣进项税,需要一次性扣除进项。


上述案例中,资产“机床”取得时间是2018年10月,机床的剩余40%进项税款,可以选择1、在2019年4月一次性扣除进项税额;2、选择在资产取得的第13个月,即2019年11月开始扣除进项税额12.8万。


税额处理分录(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2.8


问题二:购买机床的40%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年4月抵扣20%进项税额,到2019年11月在抵扣剩余的20%吗?


答案当然是不可以分期扣除进项税额啦!


财税[2019]年39号第五条规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进项税款,不能再分次抵扣,在取得资产的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扣除进项税额哦!


如果在4月当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资产剩余的40%,直接在当期一次性抵扣;


如果当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抵扣完毕的余额,可以结转次月抵扣。


案例二: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3月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分2年抵扣进项,还是需要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呢?


因财税[2019]39号,第五条说明的“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在2019年3月取得资产,税款所属期为19年3月,新政策还未生效,可沿用以前政策,资产进项税额可分2年抵扣,取得时第一年“2019年3月”抵扣60%进项税额,剩余部分40%进项税额,可以在2020年4月抵扣。


2、若2019年3月第一年进项税额60%只抵扣了一半“30%进项税额”,剩余一半“30%进项税额”希望在2019年4月抵扣的话,则不能使用以前政策,适用新政策中购入的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政策,资产的剩余部分未抵扣 “30% 40%”的进项税额需要在2019年4月一次性扣除,不得再分期抵扣。


在2019年4月购入的不动产,从2019年4月开始,进项税额只能一次性扣除,不得分期抵扣。


1、2019年3月购入资产,若当月认证抵扣,可以使用以前政策,分次抵扣进项税额;若进项发票在4月认证,可以直接在4月一次性扣除,并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2、4月前购入资产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从4月1日开始抵扣进项,若符合加计抵减条件,还可享受加计10%扣除的政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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