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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普通发票(个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可以开专票吗)

不一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从文件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个人获得的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劳务报酬,是可以不开票的,当然也是可以开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另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第五十条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起征点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所以,一般情况下个人劳务费不超过500元免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当然,我认为还是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际处理,确实出现做账困难,还是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为好(按照现行的政策,个人去开少于500元的普通发票也是免增值税的),不然的话,对企业来说,相关的劳务费支出很难出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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