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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计量依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商瑾



“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情况


由于“实质绿”公司信用类债券占全部“实质绿”债券样本量的1/2,据此初步推算,全部“实质绿”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项目可支持二氧化碳减排2.62亿吨/年,二氧化硫减排120万吨/年,氮氧化物减排52万吨/年。“实质绿”债券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对完善“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统一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推进“实质绿”债券数据库建设


一是建立统一的“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和制度。建议建立强制性发债企业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细化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指引,提高市场透明度。在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向市场征求意见并完善后,可在深圳探索将其作为地方标准试点应用,待成熟后逐步推广为国家行业披露标准。


二是构建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平台,推进绿色债券数据库建设。可依托中国债券信息网建设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平台。环境效益信息披露以“实质绿”债券发行人为主,中介机构为辅。发行人主要负责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数据填报,中介机构主要对发行人环境效益信息填报工作进行辅导。


(二)制定差异化的激励政策,提高发行人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一是对符合“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的债券,制定差异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建议在宏观审慎评估(MPA)指标体系中,增设“实质绿”债券发行、投资和承揽承销等指标并设置相应分值,鼓励金融机构更多参与和“实质绿”债券相关的业务。建议对“实质绿”债券的发行机构给予利息所得税1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实质绿”债券,建议在风险权重、资本占用等监管指标上给予特殊的灵活性,如降低商业银行持有的“实质绿”债券1个百分点的风险计提。


二是对符合“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的企业债进行沙箱实验。探索由“实质绿”债券发行人付费,由投资人选择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方式,以提高评级结果等信息的公允性。鼓励运用证券化手段,对穿透底层的绿色企业信贷ABS放开发行规模限制,发挥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合力,帮助绿色科创企业发展壮大。


三是对符合“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的债券,发行不设评级门槛,并优先审批。建议简化“实质绿”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对“实质绿”债券优先审批,真正提高绿色资产的流转效率。对于优质“实质绿”债券发行人,在后续发行过程中,从程序上设立绿色通道,无需再次审批,鼓励直接发行。


四是对符合“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的债券,推动跨境交易。允许“实质绿”债券在卢森堡、新加坡等国际交易所进行境外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结算。允许境外投资者以绿色债券作为质押品进行回购交易,并考虑纳入全球回购主协议(GMRA)。


注:


1. 四项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 版)》、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绿色债券原则2015》和气候债券组织(CBI)《气候债券分类方案》。


2. 指符合“实质绿”标准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融资工具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于2021年4月发布,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4. 由于符合“实质绿”标准的金融债和地方政府债环境效益信息披露不充分,本文的分析将限定于公司信用类债券。


5. 债券投向绿色项目所产生的环境效益=本期债券用于绿色项目的金额×(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环境效益/项目总投资金额)。


6. 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技术通则》(GB/T 28750-201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对于仅披露节约标准煤量的债券,按照此公式进行折算:二氧化碳减排量(吨)=节约标准煤量(吨)×2.4。


参考文献


[1] 廖原, 安国俊, 商瑾, 马赛. 2020年中国“实质绿”债券市场运行情况报告[J]. 债券, 2021(2).


◇ 本文原载《债券》2021年5月刊


本文源自《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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