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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职工宿舍属于使用权资产吗(出租给本企业职工的宿舍属于什么)



问:我公司于2016年10月租赁房屋5000平方米,一半作为办公使用,另一半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公司一次性共预付了两年的租金240万元(不含税),租期从2016年11月起算。请问:1.一次性预付房屋租金应当如何会计处理?2.一次性预付房屋租金应当如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较之原企业会计准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新会计准则对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但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与现行会计准则经营租赁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所谓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执行原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确实需要摊销的费用,可以计入“预付帐款”科目。如果费用要在一年以上摊销,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其中,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以及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服务等。因此,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摊销的租金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下的明细科目。如果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也可以统一直接入管理费用。为了准确核算职工薪酬,凡是涉及职工薪酬的都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应该按规定设置其相关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基于上述会计核算的要求,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如下:



(1)10月支付房租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房租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



贷:银行存款等252



(2)11月摊销房屋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10



贷:长期待摊费用—房租5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5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5



贷:长期待摊费用—房租5




在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因此,你公司发生的笔房屋租赁费用可按照租赁期均匀扣除,与会计处理并不存在税会差异。但对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属于非货币性福利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组成福利费用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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