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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2019最新版))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全国基金会共4719个,净资产总额1100多亿元。


民政部昨天(26日)公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这次的修订稿中,基金会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


市、县级民政部门也可登记成立基金会


登记机关受理30日内应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意见稿》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期限的,经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不予登记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同时,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基金会成立、变更过程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限之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对《意见稿》的内容如有意见或建议,公众可通过登陆民政部网站、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的方式提交,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


《征求意见稿》:建立全面的信息公开制度


在新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增设了“信息公开”一章,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义务和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 ,建立了全面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基金会应当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组织章程、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等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还应当公开其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保值增值活动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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