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中的难点)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误区一、所有行业的企业都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某烟草生产公司为降低香烟焦油量而从事研发活动,当年共计发生研发费用支出500万元,该公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50%加计扣除250万元。该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 为准,并随之更新。


因此,该烟草生产公司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二、亏损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某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小型民用无人机研发生产业务,该公司2017年发生研发费用支出2000万元。因销售渠道不畅,该公司当年发生亏损300万元。那么,企业亏损年度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三、将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


某公司是一家从事设备研发生产企业,该公司2017年研发活动中归集了A型研发设备折旧费用50万元,该设备系使用政府补助的不征税财政资金采购所得。那么,该公司将这笔支出列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正确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因此,该笔设备折旧费50万元不能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误区四、支付外聘研发人员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


某公司2017年从事研发活动,该公司自行归集的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300万元,其全部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支出。此外,因研发技术需要,该公司外聘1名国内某科研所专家(我国公民)发生劳务费用支出。考虑到该外聘专家非本公司人员,财务人员在归集研发费用时,未将支付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那么,外聘研发人员是否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研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综上所述,该公司应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归集。



误区五、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全额加计扣除


某公司是一家从事航空设备研发生产企业,该公司2017年从事新型设备研发活动,该公司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20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合计300万元,占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5%。该公司以2000万元为基数进行了加计扣除,那么该公司是否存在问题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该公司不能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全额加计扣除。


误区六、预缴所得税时即按加计扣除优惠


某公司从事研发活动,2017年第二季度累计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该公司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即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那么,该公司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七、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将材料费用加计扣除


某公司将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出售,已知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共计1000万元,其中材料费用300万元。该公司以1000万元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那么,这种处理是否正确?


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二条第(二十)项规定,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误区八、凡是企业发生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某制造公司从事精密仪器设备生产销售业务,产品出售后,对于一般性技术问题该公司通过网上远程售后服务系统软件指导客户处理。2017年,该公司将网上远程售后服务系统进行常规性升级,发生支出费用5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针对该笔支出按50%加计扣除25万元。该公司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因此,该公司将网上远程售后服务系统进行常规性升级发生支出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九、将房屋折旧费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某公司2017年从事研发活动,其归集的研发支出折旧费用明细中记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00万元,房屋折旧费30万元。那么,该公司归集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是否准确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折旧费用仅包扩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因此,房屋折旧费30万元不能加计扣除。



财务人员必备Excel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告别加班!↓↓↓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