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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同一个法人(同一个法人在同一个银行开两个基本户)

#普法行动#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1-12-25 09:15


收录于话题#案例分析141个



2021年12月20日,壹口发表了一篇软文《新证券法下违规出借个人证券账户被行政处罚第一案?对出借账户要果断说不!》。文章介绍了新证券法下首例因出借个人证券账户被行政处罚的案例。该处罚由上海证监局查办并于12月8日发布处罚决定,缘起K投资公司借用其股东李某、职员李某某股票账户,用于该公司买卖股票。账户借入方K投资公司被行政处罚并处罚金30万元;账户出借人李某、李某某被行政处罚并分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


该处罚也成为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后,个人出借证券账户被行政处罚的第一例,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示范效应。


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给自然人使用被罚第一例


近日又出现一起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的处罚案例。与首例将个人账户出借给法人机构不同,本次则是个人账户出借给自然人被处罚的第一例。



2021年12月20日,山东证监局发布年度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郎某某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郎某某,女,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经监管部门调查,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当事人郎某某将该账户出借给于某某使用,于某某借用该账户交易“兴民智通”,累计买入29.87万股,成交金额177.92万元,累计卖出29.87股,成交金额175.93万元;累计买入“恒通股份”31.49万股,成交金额494.71万元。借用期间该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于某某,账户交易由于某某进行决策,账户交易盈亏由于某某承担。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监管部门认为,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郎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事发源于一桩内幕交易案


郎某某出借个人证券账户被罚案,源于监管部门对一桩内幕交易案的查处。



郎某某证券账户的借入方——于某某,男,1973年7月出生,时任H物流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于某某2020年9月1日获悉内幕信息。9月25日、9月28日,于某某安排他人将88万元、308万元的个人自有资金转入“郎某某”账户,并要求其全部用于买入“恒通股份”,累计买入26.49万股,成交金额396.81万元。截至调查日,于某某买入的上述“恒通股份”尚未卖出。经计算,于某某账面获利52.96万元。上述违法事实,有恒通股份公告、相关情况的说明、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资金明细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监管部门认为,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于某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于某某违法所得52.96万元元,并处以211.85万元罚款。


两例出借个人证券账户被罚案的启示


作为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后,第一例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给法人机构使用被罚案和第一例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给自然人使用被罚案,至少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


二是以借用他人账户为依托的违法买卖证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必将牵连账户出借人。一些公职人员、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是禁止进行证券交易的。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一部分通过借用家人、朋友等他人证券账户规避监管、绕开限制,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新证券法下,这类行为不仅会让自己走上违法违规之路,也将连累出借账户的家人和朋友背上行政处罚的不光彩史。对此,要慎之又慎!


三是夫妻之间共用证券账户算不算违法?壹口以为,实质重于形式。如果夫妻一方是禁止进行证券交易的,那这就不是夫妻共用证券账户的范畴了;如果从事的是类似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那肯定也不属于夫妻共用证券账户的范畴。而对于正常的、一般的证券交易活动,壹口认为完全没必要为此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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