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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购买方的银行开户号填错(专票购买方银行账号未填写有关系吗)









财税君先一吐为快!大家和我一起往下看!


注意!发票备注栏错填一个字都不能用!


有的朋友看到这儿,可能会说这也太绝对了吧!只是错了一个字啊!


财税君:是的,就是这么肯定!这并不是财税君个人臆造,有明确的政策支持!我们来一起看看!







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大家请看财税君特意为大家标注出来的红色字迹,“内容真实”“内容完全一致”!







前车之鉴!这些公司都因为备注栏填写损失数十万!




案例一


一家公司2018年度的房租990万元,取得是一般计税增值税率11%的专票,由于出租方会计开票时候太大意,在发票备注栏漏填了不动产的地址!


从而导致他公司98.11万元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案例二


朋友给我打电话,一开口就唉声叹气:真倒霉,我们公司被税务局稽查,查出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合规,说不让税前扣除。


我说:不让税前扣除那就调增吧,发票不合规还不是因为你这个会计审核不认真。


她大声辩解说:我哪里不认真了?我又上网查真伪,又核对名称账户,反复核对没有一点错误才付的款。


我说:那就怪了,既然发票一点错误都没有,检查人员凭什么不让税前扣呢?你可以和他们理论一下。


她嚅嗫地说:写在票面上的内容都对,就只有一点,备注栏上是空白的,没有写该写的内容,所以检查人员说不能扣。


我说:噢,原来如此,你为啥当时不检查备注栏。


她说:我以为备注就是想写就写,不想写就可以不写啊。前些年检查的时候也没人说过备注栏必须写啊。


我说:哎,你是拿老眼光看新问题啊!营改增以后,已经规定了好些备注栏必填的情况,你可得好好再学习一下了,别在同一个坑里跌倒两次。


财税君再次提醒各位备注栏必须填写,另外备注栏一定要填写内容真实!









会计必知!备注栏填写的风险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罚则: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有的伙伴看到这儿就问了?这么严重我们该怎么办啊?物流行业怎么填?建筑行业怎么填......







别慌!备注栏填写大全在此!


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总表











二、自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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