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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开户评分是什么意思(开户银行服务水平评分指标)

导语:在信用至上的今天,企业信用越发重要,如何维护企业的良好信用等级,是每个会计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会计职业价值的提现,所以今天发文大家共同探讨。



实务中,有很多工作多年的会计被税局告知自己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降低了,百思不得其解。很多会计都会提出“我们企业合规经营的,每月都正常报税的...”“我们企业合法经营,税务局为什么还要为难我们?”诸如此类的问题。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4年就“纳税信用管理”这一关乎众多企业实际利益的问题发文,这一重要文件就是《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总在这一文件中对于信用等级相关事宜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 得分 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 第十五条规定,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 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可见A级纳税人优惠多多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获取更好的纳税信用,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注意哪些容易被忽视,且又容易导致纳税信用分值被扣减的行为呢?


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规定,常见的容易被忽视的扣分行为如下: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1. 股权转让不向税务报告。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被投资方企业的纳税信用得分直接被扣减11分。
  2. 多开银行账户不向税务报告。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得分直接被扣减11分。

账目混乱、原始凭证不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得分直接被扣减11分:1)应设置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


3)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


  1.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 发票管理不规范。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每发生一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得分扣5分。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每发生一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得分扣3分。3)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每发生一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得分扣3分。
  3. 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2)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4. 未履行税款扣缴义务。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每发生一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得分扣3分。
  5. 税收优惠申报资料虚假。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虚假,直接被判定纳税信用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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