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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转公积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房贷转公积金)

有一规定家企业它的股东都转是公积自然人股东,在2014年的7月份进行了股份制改造。2015年的1月份公司为了快速的发展,在没有新的资金投入的情盈余况下,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且分配到了各个股东的名下。这个时候会计上作出了处理,


借 :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3000万


贷: 实收资本3000万


后来,公积在2015年的5月份,税务机关对这家公司进行检查,发公积金现了这一笔分录,就询问企业的财务人员,对这一笔分录是不是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认为这个事项属于是税法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并且拿出了相关规定的税收文件:“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的事项,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针对财务人员拿出来的这个文件,我们要来看一看这个文件当中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它指的是什么?


这个文件当中的资本公积,它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而这家公司虽然经过房贷公积金了股份制改造,但是并没有进行上市,房贷也就不存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所以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范围。


那么这家公司的资本公积是如何形成的?


税务机关进一步的检查发现,这家企业在上年度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将盈余公积转为了资本公积。企业为了避免缴个人所得税,在会计上做了一下巧妙地处理。这样的巧妙处理,仍然没有逃脱税务机关的稽查,不仅补缴了税款,还被处以一倍以上的罚款。


所以针对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做一个总结归纳:


第一种情况


如果说个人股东取得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股东取得的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他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第二种情况


个人股东取得的上市公司或者是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去转增股本,这个时候要按照现行的有关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来执行。


第三种情况


个人取得的是非上市或者没有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该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话可以制定一个计划的,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第四种情况


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即未在新三板的挂牌的其他企业,已未分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这个时候应该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实施转增的这个企业要及盈余时的代扣代缴。


针对以上四种情况,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当知道这个特定的优惠政策,它的适用范转围是特定的,不能够任意的扩大适用范围,否则就会带来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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