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杨小强:资产评估与税收核定

税收的估值是大问题,税收估价主要是所得税、房地产税、流传税,而目前中国的估价还不完善,整个法律不完善。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小强

2015中国税法论坛暨第四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于2015年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主题是还“现代国家治理与涉税专业服务创新”。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发表了题为资产评估与税收核定的主题演讲。

以下为演讲实录:

杨小强:

我讲一个主题,资产评估与税收核定。我在中山大学法学院教了十几年的税法,下一个学期想讲一门课程“资产评估”。

税收的估值是大问题,我本人担任广州地税局的顾问,个人股权转让的案例,发现88%都是低价评估,广州地税局想搞评定,搞不定,我就觉得非常重要。

我本人也参加我们营改增的探讨,也有一个问题,商品和服务转让的价格偏低,到底怎么办?因为中国的税收以从价税为主,税基(即商品与服务的价值)为变量。

我研究这个问题研究了五六年,这个问题我们发现在中国的估价有四种,法律上的估值,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怎么计算等等。会计计量,资产评估,税收估值。税收在定价估价的问题,一般发生在什么情形,税收核定是税务局的工具,非常重要的裁量权。税收估价主要是所得税、房地产税、流传税。

第一种情况,需要估价的情况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营业税也有。

第二种情况反避税核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营业税也有第七条,契税也有,企业所得税第四十七条。关联交易太多了,转让定价,就是估值,最关键就是结算点就是这个。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不能提供纳税人资料等等。还有房产税原值核定,最难的就是估值,怎么进行批量估值。

非货币个人所得核定,按照市场价格核定,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个体户基本是核定的。

税收核定权在税法的执法是频繁使用,这种权利属于什么权利?税收核定权属于自由裁量权,如果是自由裁量权,受到很多的约束。在行政法里有很多的约束。

很有意思,税收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利是可以协商和和解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协商。

核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公告,核定以后公告会不会触犯隐私的保护呢?举证责任,还有个体工商户的核定,都很有意思。税收核定谁举证?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税收核定怎么进行核定?税额核定,美国叫做税额估价,估价了最典型的有几种情况需要估价呢?增值税第七条,增值税第十六条里提到了,核定的顺序,按照下列的顺序进行核定,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进行,成本加成,增值税的核定是有顺序的,按照纳税人最近的平均价,市场法,第二也是市场法,第三是收益法,但是据我所知,实际调研中,咨询第十六条的时候喜欢用第三种。

讨论一个问题,核定在哪些案件中有适用?关联交易,是一个典型的问题,比如广州的公司卖给的产品单价是100元,上海子公司卖给上海客户150元。广州公司把价格卖给上海公司100元,广州公司也是价格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广州公司把价格调下来行不行?怎么都不是,关联交易的核定也是非常的关键。

最大的问题是中国的估价不完善,整个法律不完善,法律估价,会计计量,资产评估,和税收的估值,是不完整的。因为我也做这个研究很多年,整理了中国的价值标准,太乱了,市场价格,在物权法、契税暂行条例全部用的是市场价格。

市场价值,中国的破产法用的是市场价值。平均价格,中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的是平均价格。公允价值,中国出现了四个价值标准,四个标准有没有区别呢?肯定有区别的,没有区别怎么能用不同的概念呢?

我专门研究美国估值里是很清楚的,只有两个概念,公允市场价值,公允价值,这两个词在美国非常清晰的。中国是混乱的,08年就破先例,引进了公允,我们营改增里也讨论过,能不能引进公允问题。

三个概念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市场价值比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大,都不是相应的概念。

最大使用价值还是平均价格的评估?美国和加拿大税法是非常清楚的,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用的是中间价,大陆也有中间价,中国出现了混乱。

这个问题中国要统一,我们是不是学美国,使用最大使用价值?这个要统一。

税收估值技术的应用,我们要进行税收估值,所有的估值,法律估值会计计量等等,基本的方法三种,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营改增面临一个问题,我就提到一个问题,怎么改革?40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偏低也管理,偏高也管。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这一条为什么要改进?发现一个问题,估价丢了一种方法,成本法,太可惜了,成本法非常有用,评估知识产权转让的时候非常关键的。我们很多案件,发现成本法很有用,结果丢了。 我们希望以后的增值税法要改进。

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有没有一个顺序呢?我们评估技术有一个很重要,由近到远,按照评价的税收争议的标准,引出一个原则,最相类似原则,由近到远,我们发现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排顺序,市场法优先,收益法第二,成本法第三。

股权的估值,今天讨论了很多的股权的估值,广州三千多案件都有问题,税务局也没有办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办法,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净资产核定法就是成本法,把成本法排第一,市场法排第二,收益法排地三,是否符合国际上的准则呢?我觉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第七条估价的满足是值得商榷的,需要检讨。

时间关系,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