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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附加专项扣除可以次年汇缴么(专项附加扣除能叠加吗)

你有没有享受到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没有在申报当月办理扣除能,你知道该怎么办吗?别着急,一起来看市税务局的权威解答↓


1、有工资薪金所得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叠加、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附加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吗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能汇算清缴申么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无工资薪金,仅取得劳务报汇缴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纳税人未取得工专项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个税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专项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么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汇缴报时扣除。


3、关附加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大病医次年疗叠加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吗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个税。


4、非居民个扣除人变为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扣除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次年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资料: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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