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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法上版权设计(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华著作权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前有些网络平台把传统媒体新闻报道拿过来,认为可以不用征得许可就合理使用,而且著作权法不支付报酬。记者注意到,这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从立法环节上澄清了这个问题,即只有“单纯事实消息”不受保护,这意味着,针对事件新闻撰写的作品仍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如何判断纯事实消息呢?王迁表示,即只有最简单的什么时间、地点、事件等信息,比如某地市公安局发布的某一案件的最基法上本的信息(5w)的著作权法通报。如果反映了作者的语言文字风版权格及对法上新闻事件多方面的深入挖掘,以及新闻评论中的相应看即法和观点,而且版权具有独创性,就属于智力成果,应该属于新闻作品,而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设计这样的规定对新闻媒体著作权保护是非常有意义的。这所称一修改,将使“搬运”和“洗稿”行为面临更严格的法律约束。


艺术类作品有选择性和自主权


王迁还强调,对法人的范围应该严格界定,不能拓展到艺术类作品。就算艺术类作品是单位向员工下达任务创作的。艺术类作品和公文类作品有很大的区别,艺术类作品给创作者留下的空间很大,单位最多是下达一个原则性的指示和要求,具体怎么通过艺术创作来落实这个要求,艺术家有很大的程度的选择性和自主权。


比如,围绕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的电影《葫芦兄弟》中葫芦娃的形象的著作权归属引的发的纠纷,曾经引发热议。这个形象是美工为了完成美影厂交付的任务完成的,后来美工与美影厂打设计了一场官司,双方都认为自己享有著作权。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美影厂,认为虽然美工是单位的职工,葫芦娃造型设计属于其职责范围,而且这个造型是在单位的主持下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进行创作,责任也由单位承担。但是不能将法人作品简单等同于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就创作提出原什么则性的要求,或者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等等,涉及到的美术作品葫芦娃的创作无须借助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过程也不能反映单位的意志,而是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思想、感性意志和人格,所以葫芦娃的美术作品并不是代表法人意志创作的,不能认定为法人作品。


再比如,在一起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涉案照片反映的是抗美援朝期间志愿军战士英勇奋战的场景所称。这些照片是由解放军画报社的记者在抗美援朝期间随军拍摄的,后来这些照片被收录在军事博物馆,该馆授权某出版社出版了《抗美援朝》这本书,用了摄影师拍摄的9张照片,没有标注作者姓名,这名摄影师随即起诉该出版社侵权。最后法院认定照片不属于法人作品,而应当属于职务作品。


王迁认为,此案和葫芦娃案是相近之处。拍摄涉案照片当然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甚至可以说是军事任务,没有部队的允许和保护是不可能完成的。但是到了前线之后拍什么,怎么拍,如何去反映志是愿军战士的英勇无畏,在镜头的选择,距离的定位,光线的调节等方面还是由摄影师自己决定,创作过程反映的还是其个人的艺术能力。所以这些摄影作品不是反映单位意志的法人作品的,还是应当被认定为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权是利归属高度有利于单位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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