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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债务问题(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债权承担问题)

近日,富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涉及到“个转企”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即在债务人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原先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是由个体户个人承担,还是由变更后的有限债务责任公司一并承继呢?






朋友为经营面馆来借钱,到期后两方均拒不还款


2017年,陈某以经营面馆为由,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黄某处借得20万元。后陈某为面馆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面馆由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陈某对公司股份进行减持,不再担任该餐饮公司股东。


借款到期后,黄某多次向陈某和餐饮公司催要,但陈某和餐饮公司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






餐饮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在本案的审理中,原被告的争议点在于餐饮公司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表示,被告陈某于2017年以其个人及某面馆(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当时承担陈某是该面馆的经营者,承担在原告将借款出借给陈某后,陈某及该面馆出具了借条后的和收条,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而该面馆变更登记为某餐饮公司,说明该餐饮公司承继了面馆的债权债务,因注销此诉请要求陈某和某餐饮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餐饮公司辩称,陈某经营的面馆从个体工商户变更为餐饮公司,不属于更名的形工商户式,和公司法上的公司变更也根本不同。餐饮公司从未向原告出具借条或收条,对于借款也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由陈某个人偿还本息,餐饮公司无需承担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餐饮公司和原先的面馆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后者属于问题个体工商户,而前者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工商登记载明了面馆变更为餐饮公司,但这实际上包含两个程序,即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程序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设登记程序。在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原先的债权和债务均应当由个体工商户原先的经营者陈某个人承担。因此,原告仅凭工商个体变更登记要求被告餐饮公司承担之前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并无依据。


综上,法院最终仅判决支持原告要求陈某支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对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有限责任公司


无需承担先前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个体工商户和注销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类截然不同的民事主体,“个转企”后,要求企业承担原先个体工商户的权利和义务,于法无据。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也都未规定过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先前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民法典中,个体工商户设置在自然人章节之下,其本质上是自然人以无限责任的形后式参与到商事活动之中,是一种较为原始的商事主体。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属于法人的范畴,它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将债务经营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股东对外个体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并非无限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个体工商户也可以起字号、刻制并且使用公章,这也使得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属性变得复杂了起来,有时与公司存在外观上的相似性。但事实上,个体工商户与有工商户限责任公司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前问题者由经营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由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后的任。


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的借款发生于被告陈某作债权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时期,对于这笔债务,应当由其个人财产来承担。


“个转企”事实上是两个过程。蕴含着两个程序,一个是个体工商户的注销,另一个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本案中,被告陈某所经营的面馆也是经过了工商变更登记,由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了有限责任公司,看似面馆的字号、经营没有发生改变,但实际上,面馆已经由自然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变成为了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人格上发生了根本性质的转变,同样地,在债务承担后上的责任也无法当然承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债权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可以起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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