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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虚假(国家企业信用系统)


南军表示,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公示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系统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是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对此类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企业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国家的信息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国家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根据《刑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查、专项整治及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持续加大对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企业年,共查办检虚假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是针对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虚假告。一方面要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即相关违法行为还可能涉及触犯《刑法》“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于检验检测机构买信息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关于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冒用系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相关信用规定处罚。


南军谈到,下一步,总局将依法加大对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做好通报和移送工作;涉嫌犯罪信用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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