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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职业索赔(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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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侵权区东峤职业韵品阁茶叶店(经营者:陈某某)(以下简称韵品阁茶叶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侵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




2011年6月28日,龙井茶协会经核准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准,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叶”。韵品阁茶叶店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电商公司)开设了名为“韵品阁茶叶”的店铺,该网店销售的商品名称及商品销售网页上多处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西湖龙井索赔”相同的标识。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销售情况,其中一款侵权商品销售金额为781,943元,另外还有两款其他侵权商品。龙井茶协案例会认为,该网店销售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韵品阁茶叶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韵品阁茶叶店在被控侵权商品销售网页上多处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使用商品范围相同,侵害了涉职业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韵品阁茶叶店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60,000元;二、驳回龙井茶协会其他诉讼请求电商。




韵品阁茶叶店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韵品阁茶叶店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存在刷单情况,并认为刷单销量不应计算在赔偿金额内。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刷单行为不能成为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的正当标准理由,故对韵品阁茶叶店的刷单抗辩不予支持。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案例诉,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




一审赔偿: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314侵权案6号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赔偿2021)沪73知识产权民终193号





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刷单”金额是否知识产权应在判赔数额中予以扣除。




“刷单”者抗辩,“刷单”不涉及商品的实际销售或交付,未产生实际销售金额。



网店经营者“刷单”的目索赔的在于虚构销售数量或金额,误导消费者,谋取竞争优势,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刷单”行为使得权利人商品的市场营销、商品商誉、市场份额受到影响和冲击。



因此,不能因“刷单”系虚假交易而免除侵权人对该部分销售金额应侵权案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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