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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境外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学历教育作为专项附加扣除的渠道主要有两个:继续教育和纳税人子女教育。


一、作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可能性


作为继续教育专项扣除,就是纳税人本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申报本人个人所得税时作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个人所得税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的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享受限不能纳税人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扣除员职业资格继续教附加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专项。


因此,仅有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才允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如果纳税人在国外留学是不能享受本人继续教育人员专项附加扣除优惠的。


二、作为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可能性附加


按照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扣教育包括享受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专项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


也就是说,当事人出国留学,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子女教育的专人员项附加境外扣除项目,在父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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