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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曼公司注册代理(代理公司注册)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GDC Technology Limited(Cayman Islands)(简称“GDC 开曼”)和GDC Technology Limited(British Virgin Is代理lands)(简称“GDC BVI”) 针对《和解协议》执行争议向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光峰科技”)和全资子公司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光峰”)提起仲裁,主张赔偿金额3,800万美元。


公司随即对GDC开曼、GDC BVI及其实际控制人张万能和管理团队提请仲裁反请求,主张赔偿金额4,000万美元。


对公司的损益影响:根据专业律师意见,申请人GDC开曼和GDC BVI在仲裁申请文件中针对本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开曼鉴于案件刚于近日立案,尚未开始审理,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庭裁决或双方谈判协商为准。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相关通知,美国仲裁协会已受理申请人GDC开曼和GDC BVI因《和解协议》相关的执行争议针对公司及香港光峰提起的仲裁申请。


1、案件编号


01-22-0001-2735


2、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GDC Technology Limited(Cayman Islands)、GDC 开曼Technology Limited(British Virgin Islands)。


被申请人: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Appotronics Hong Kong 深圳市Limited)、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ppotronics代理 Corporation Limited)。


3、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3,800万美元。


4、案件概述


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8月3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2020年度业绩补偿的议案》,同意公司与GDC开曼就2020年度业绩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就该方案签署《和解协议》等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参股公司2020年度业绩补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其中,《和解协议》中双方关于GDC BVI在香港上市有相关约定。


2021年8月,香港光峰收到了GDC开曼赔偿的GDC BVI的8%股份(即20,682,627股),公司持有GDC BVI的股权比例增加至4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撤销仲裁暨收到股份赔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随后,GDC BVI以香港上市为由,提出了提前终止香港光峰享有的一票否决权等重要保护性条款及其它不合理要求。公司拥有的保护性条款是公司对于公司注册GDC BVI发行新股、公司注册发债、分红、处置资产、预算、支出大额费用、修改章程、清算等一系列重大经营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经咨询相关专业机构,公司在GDC BVI上市交易前保留一票否决权不影响GDC BVI在香港上市。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同意其不合理提议。


然而,近日GDC开曼和GDC BVI以公司未能协助其上市构成违约为由,向美国仲裁协会提出了针对公司及香港光峰的仲裁申请,请求赔偿3,800万美元。


二、仲裁反请求的基本情况


反申请人: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Appotronics Hong Kong Limited)、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ppotronics Corporation Limited)。


反被申请人:GDC Technology Limited(Cayman Islands)、GDC Technology Limited(British Virgin Islands)、实际控制人张万能及其管理团队。


3、反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赔偿公司及香港光峰不少于4,000万美元。


4、案件概述


GDC开曼、GDC BVI、张万能先生及其管理团队违反了《股东协议》《和解协议》等条款约定,深圳市包括但不限于在董事任命等方面违反公司治理规定、违反公司依约享有的一系列保护性条款、在2021年度未购买最低数量的C5投影仪和核心器件产品等。


就前述违约行为,公司及香港光峰采取法律措施,针对GDC开曼、GDC BVI及其实际控制人张万能和管理团队提起仲裁反请求。


三、本次争议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争议,根据专业律师意见,申请人GDC开曼和GDC BVI在仲裁申请文件中针对本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案件刚于近日立案,尚未开始审理,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庭裁决或双方谈判协商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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