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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正规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


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 工商处〔050 〕号


当事人: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三河市**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1082MA*******C


住所(住址):三河市高楼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108219********59


联系电话:1513******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三河市******1003号


2020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香蕉、火龙果、黄桃,未明码标价销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调查笔录,对未明码标价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取证,查看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的进货票据,并向当事人下达条件了询问通知书。当日经报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9日从三河**市场购进了二箱香蕉,一箱火龙果,一箱黄桃,购进后上述3种食品在超市里销售时未明正规码标价,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对外销售。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在三河市**超市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食品的事实。


2经营、现场照片6张证明了当事人存在销售的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3、三河市**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唐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4、见证人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5、证明材的料1份证明了当事人存在销售的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6、进条件货票据及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进货来源。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0年5月21 日,依法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三市监处告(2020)第 050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三市监听告(2020)第 050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经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怎么办事人销售的香蕉、火龙果、黄桃,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食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许可证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行政罚款自由裁量三河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三个层次:低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以下,中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70%,高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70%以上。”及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不具有从轻、减轻或正规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当事人,所作的行政处罚一般选择中幅度范围实施处罚怎么办”;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决定在处罚幅度内选择中幅度范围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应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地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市支行(地址:三河市西关环岛食品东北侧);单位名称: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账号: 91300001000785003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三河市人民政府或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河市三河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5月 2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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