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小规模%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纳税人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1%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 征收率)。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举个例子
1、苏州某广告公司,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2月不存在销售结束收入,3月提供广告服务且按照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其中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7.07万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收入20万元,预缴增值税2000元。
答:合计不含税销售收入=7.07/(1 1%) 20=27万元,未超过按季30万元免税标准,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
该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收入20万元不在免税范围内,填写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第一栏和第二栏。
该纳税人是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0*2%=4000
主表填写如图:
还需要将4000填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减免性质代码和名称请按照实际选择,暂未上线):
当然还需要填写附列资料。
2、苏州某建筑企业,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一季度仅1月在苏州当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收入22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收入3万元。
答:该纳税人按季纳税优惠,合计不含税销售收入22 3=25万元,未超过按季30万元免税标准,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时候免税优惠。
该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收入22万不在免税范围内,填写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第一栏和第二栏。
该纳税人是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
附列资料填写略。
最后再次提醒!注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还是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只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是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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