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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知识丨碳关税

碳关税

要说碳关税,就不得不先提到碳泄漏。碳泄漏和碳关税是两个具有因果关系的词语,简单来说,“碳泄露”是因,“碳关税”是果。


碳泄漏是指当一个国家决定通过单方面制定相关法律以限制本国企业碳排放的时候,国内碳排放总量的减少导致了其他国家碳排放总量的增加,即国内的“碳”泄漏到了国外。

由于不同国家排放等量二氧化碳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是相同的,二氧化碳对气候变化影响并不存在排放地域的差异,因此全球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总量不会减少。

碳泄漏可以从两个方面发生。

第一是由价格驱动引起的碳泄漏。如果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气候政策导致化石燃料的全球价格下降,不受气候政策限制的国家可能会增加其能源消耗。反之,若这些气候政策导致了低碳原料价格的上升,那些不受气候政策限制国家的高碳产品会更加具有价格优势,他们会提高这些产品的生产量,增加能源消耗。

第二是由于产业转移引起的碳泄漏。由于一些国家气候政策导致了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一些企业会将生产线转移到碳排放限制较宽松的其他国家,导致其他国家碳排放量的上升。在某些能源密集型行业,碳泄漏的风险可能更高。



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其他未征收碳税、能源税或者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生产的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它本质上是一种边境调节税。此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在2007年提出,目的是希望欧盟国家应对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征收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


世界银行将调控碳排放量的碳定价途径分为三类:

一是明确式碳定价,以碳排放交易机制(ETS)和碳税为代表,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将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

二是隐含式碳定价,这种定价方式相对于ETS和碳税而言更为隐晦,旨在寻找一种共同的标准来减少碳排放量,比如强制规定使用低碳或零碳技术或者设定不同行业的碳排放标准。

三是内部性碳定价,即政府或国际组织通过不涉及费用的内部碳定价途径指导商业行为,从而减少高碳排放行业的投资和高含碳量能源的使用。


从推行碳税的发达国家来看,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以芬兰挪威为代表的第一批实施碳税政策的北欧国家。到20世纪末,其已基本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碳税体系,现阶段正根据气候情况和本国经济情况从税率及征税对象等方面进行小幅调整。

第二类是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高收入国家。这些国家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盟的带动下于20世纪末开始“绿化”税制,碳税税制体系较为完善但并不稳定,现阶段正根据已出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革方案。

第三类国家是以日本、加拿大为代表的早期未运用税收手段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国家。这些国家碳税实施起步相对较晚,目前正在积极探索碳税征收之路。



(1)欧盟

2021年7月,欧盟以碳市场会引起碳泄露并影响其企业竞争力为由,提出了碳边境调节机制立法提案。

Fit for 55 一揽子计划概览

目前,欧盟委员会(2021.7.15提案通过,2026开始征收)、欧盟理事会(2022.3.15通过,2023年)和欧洲议会(2022.6.22通过,2027年开始征收)都有了各自的版本和立场。

(2)美国

继欧盟之后,美国参议院民主党人也推出了碳边境税计划,将对减排力度不足的国家出口到美国的商品按其碳排放量征税。

与欧盟CBAM类似,CCA对进口商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费用,并将收入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但由于美国没有统一的碳价,CCA的独特之处在于:公司将只为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排放量支付碳费,征收的对象为不仅是进口商,还包括美国国内生产商。


从税制设计看,分为三类:

一是全国实行且单列税种。如芬兰、瑞典荷兰等。

二是全国实行但不单列税种,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在能源消费税、环境税等税种中加入碳排放因素,根据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附加税,将碳税隐含在其中形成“隐形碳税”。

三是只在部分地区实行且多处于试点阶段,如加拿大卑诗省、墨西哥加利福尼亚半岛等。


从计税依据看,分为两类:

一是以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该方法可直接反映排放量,并且通过排放量数据的采集可以反映排放主体的减排成效,提升减排积极性,但这种方法的实施成本和技术要求较高,需要企业安装专业设备并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监测和报告,目前只有智利、波兰等少数国家采用。

二是以燃料中的碳含量乘以消耗量所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该方法的精准性低于前一种方法,但技术上更加简单可行、行政管理成本相对较低,大多数国家如芬兰、挪威等国都采用这种方法。


从征税范围看通常针对高排放行业和产品征收且免除ETS已覆盖主体的碳税义务。

如荷兰、丹麦、挪威、瑞典等欧洲国家都是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行业及其衍生产品征收碳税。

而同时实施碳税与碳排放交易的国家或地区,碳税征收范围大多避开碳排放交易已涉及的行业,在提高减排覆盖面的同时不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

如瑞典和丹麦等国是较早实施碳税的欧洲国家,在欧盟2005年推出ETS之前,已经将电力和工业等重点碳排放行业的企业纳入了碳税征收范围,为了避免这些企业同时受碳税和碳排放交易的约束,瑞典、丹麦等国及时修改相关税法 免除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排放主体的碳税。

而在EUETS实施后开征碳税的国家(如法国和葡萄牙)则在制定碳税时直接将ETS覆盖的排放主体移出纳税名单,从而保证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对象不重叠。

但是,也有少数国家(如挪威)为了提高碳减排成效,对高排放部门(油气和航空)同时实施了碳税与碳排放交易政策。

对于中国的影响


碳交易制度设立的初衷是通过经济刺激手段,倒逼内部碳排放超标企业减少碳排放,从而整体实现减排目标。可欧盟碳关税的实施将增加国内企业的经营成本,削弱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从现有出口占比数据来看,国内有机化学品行业将受碳关税的影响最大。

尽管我国于去年7月成立全国碳市场,但只有首批电力企业被纳入了市场交易。依据规划,在“十四五”期间,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和民航等剩余高耗能行业才将被逐步纳入体系。我国现有碳市场只包括电力部门,缺乏高碳行业产品的碳定价机制。

首先受到影响的是我国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核算数据。欧洲碳关税对产品的可持续性提出进一步要求,从而减少碳足迹。而这将影响中国出口到欧洲的纺织品及纺织品价值链延伸商品的环境足迹和碳足迹水平,产品中隐含的碳排放量数据将要求进行披露。可问题在于,我国碳排放核算及监测基础与欧美发达国家也存在着较大差距,这导致碳排放量数据核算在准确性上也会有一定出入。

目前,我国对碳排放量的统计采用的是核算法,而欧洲多数情况认可实测法。由于碳排放核算法为间接测定方法,与在线监测数据的实测法相比,核算过程易受人为因素干扰。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发达国家实现了以监测数据上报的实测法而非核算法。而欧盟甚至对实测法的不确定度也进行了细化分级。相较之下,我国仍未建立完善的碳排放监测核查报告(MRV)制度和标准体系。因此,中国与欧盟贸易间隐含的碳排放量需通过先进核算技术进一步完善,才能扭转中国在国际层面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话语权较弱的局面。毕竟目前碳关税对于无法被核实的申报排放数据的拟定解决方法是,按照欧盟同行业排放水平最高的前10%企业数值来计算。

从行业上来讲,尽管欧盟碳关税目前看上去只涉及到九个行业,但其通过一般均衡效应,也将会波及整个经济体。根据对碳关税设计的不同假设、数据和研究方法,欧盟委员会和清华大学的研究结果表明,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分别为出口下降13%以内、出口成本增加1亿至3.05亿美元/年。同时,根据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的数据显示,在碳关税下,钢铁、铝业的出口将会为我国企业增加6.8%的出口成本。以国内最大钢铁上市公司宝钢股份(600019.SH)为例,根据其在《2021年气候行动报告》中显示,欧盟推出的碳关税举措将影响该公司未来产品的出口,若按照80欧元/吨二氧化碳征税预估,该公司每年将被征收4000万-80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2.82亿-5.64亿元)的碳边境税。


启发

1、中国应积极向世界展现如何建立起符合各国共同利益的贸易合作机制,在国际碳中和进程下的新合作阶段中不断完善亚太经合组织环境产品降税清单。

2、建设更完善透明的碳交易机制,目前国家间碳交易的标准没有统一,需要让对方认可我们的碳排放核算、碳足迹认证。同时与欧盟等方加强谈判沟通,循序渐进推动碳边境调节机制透明化。

3、企业要通过技术升级、生产相对低碳的产品、积极参加碳交易、提高碳管理能力等方式节能减碳。

4、欧盟限制化石能源使用,是因为化石能源会产生二氧化碳,而我国现在大力发展绿电,未来可能有一些产业或企业会搬到绿电的源头地区,或者更多地购买绿电。

5、目前我国国内对碳税的争议还比较大,有人认为推行碳交易就不要征碳税。建议尽快加强研究、统一管理,尤其要研究中国如何针对欧盟产品出台碳关税的问题。

付费服务(零碳工厂、零碳园区):

1、个人和企业层面的碳排放管理、碳资产管理培训

2、上市企业组织层面碳盘查、产品层面碳足迹、碳中和规划、碳配额资产托管、国内外碳信用申请和交易(CCER、林业碳汇、VCS、G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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