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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三、文件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

四、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方案》主要对实现工伤保险“六统一”进行了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从2019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统管,即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一是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省基金财政专户。各市按季度提出用款计划,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所需款项从省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省社保局支出户,再划拨至各市社保局支出户。二是统筹处理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按照“收增量、留存量”办法,各地于7月5日前从原累计结余基金中划3个月支出额到市社保局支出户作为周转金,其余累计结余基金委托各市存放,使用权在省级。省基金出现缺口时,从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中按同等比例调拨。为弥补阶段性降费期间省级统筹基金缺口,各市要在2019年7月底前向省上解12%的原基金累计结余,作为省级统筹基金启动资金。三是完善省储备金制度。省储备金由原省级储备金留存额、省基金当年度结余划解以及各市(含省本级)原累计结余基金上解组成,主要用于弥补当期基金缺口、重大事故工伤待遇支付等,规模控制在9个月上年度全省平均待遇支付水平。

(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一是明确参保缴费义务。2019年6月我省全面实施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实现了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为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二是明确参保征缴任务下达原则。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是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和按时足额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参照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做法,规定每年由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制定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提请省政府下达各市。

(三)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一是拟定全省工伤保险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根据全省收支平衡原则,拟定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0.2%、0.4%、0.6%、0.8%、0.9%、1.0%、1.2%、1.4%,整体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考虑我省目前正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且各地现行费率标准差异较大,为避免基金征缴和单位缴费短期内大幅波动,采取“先定标准、适时实施”的办法,各地暂维持现行费率政策和标准不变,待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满后,再实施全省统一的费率标准。二是降低全省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从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下调至0.8‰。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一是统一待遇计发基数。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省标准;高于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该市标准。职工平均工资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口径。二是统一相关待遇标准。明确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同时对改革前已入院治疗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当次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相应衔接。三是完善长期待遇调整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明确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计算公式。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跨地级以上市的工伤认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指导。参保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取消其申请复查、复查鉴定、再次鉴定时预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一是统一规范业务办理。各地按照全省统一的业务规程,依法规范办理参保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工伤医疗等各项业务。按照全省统一的服务协议文本签订服务协议。二是上线省大集中信息系统。7月1日起,各地按省统一部署分批上线全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实现业务一体化办理。三是提升业务联动服务能力。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医保基金进行结算。

此外,《实施方案》对加强组织领导、防范改革风险、强化监督管理和明晰各地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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